数以千计的法轮功学员遭受辽宁女子监狱的残酷迫害。(明慧网) |
【人民报消息】7月22日,在纪念反迫害25周年之际,人权组织「保护卫士」发表题为《迫害25周年:中国对法轮功定罪的数据》报告,公布法轮功学员在2008年至2020年间被非法拘禁和判刑的数据,并指出中共在首次定罪法轮功学员的二十多年后仍继续用《刑法》第300条打压法轮功,而「610」利用第300条给学员制定刑期。
据大纪元报导,该组织收集了约有1400宗案件,其中有一半的案例涉及《刑法》第300条,大多数涉及300条的都是法轮功学员,「表明了中共对惩罚法轮功学员的决心」。
数据还显示,在2008年至2020年间,以第300条定罪的平均刑期为5.2年,比「寻衅滋事罪」的平均2.3年刑期高出一倍多,而「寻衅滋事罪」是中共迫害维权者惯用的罪名。
报告指出,许多法轮功学员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有一些人被活摘器官,许多人被送往劳教所或精神病院,遭受可怕的折磨。报告并认为,中共1999年6月成立的「610」机构「可能负责决定第300条被指控者的刑期」。
中共一直借用第300条对法轮功学员违法判刑
如「保护卫士」的数据所示,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多年来,普遍以《刑法》第300条中的第一款「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决。
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2020年622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88人被迫害致死;2021年1,184人遭枉判,131人被迫害致死;2022年获知,633人遭冤判,172人被迫害致死;2023年获知,1,188人遭冤判,209人被迫害致死。
其中不乏法轮功学员被中共法庭借用300条非法判刑。如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法轮功学员耿福霞2021年9月被非法判刑8年,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法轮功学员王文杰女士于2023年5月被非法判刑3年4个月,山东省青岛市法轮功学员姜纯林2024年5月非法判刑7年。他们都被用300条定罪。
中共一直指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00条第一款,而大陆人权律师均认为,这完全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300条第一款成立的两个要素,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都不适合法轮功。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明确了14个邪教组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7种邪教组织和公安部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均没有法轮功。
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在最高法院于2017年2月1日专门出台的一个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的解释中,也根本没提法轮功。
可见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再则,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依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中共《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是合法的。
中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第50号令,废除了江泽民1999年当权时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因而,法轮功学员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此外,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因此,用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完全不成立。没有人能解释法轮功学员用什么破坏了法律的实施,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又因为哪一条法律不能实施给社会造成了什么损失和危害。
大陆著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曾向大纪元表示,中共迫害法轮功时,法轮功存在了8年,没有任何公民或单位举报或指控法轮功危害社会。「中国法律规定,刑事违法必须存在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他还说,「指控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所谓破坏法律实施,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但现在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起诉书都有两个硬伤,第一是没有具体指出他破坏了哪一部法律,那么这个指控就是他破坏了一部抽象的法律,它是不成立的,也是我们学法律的人都不知道的。这是非常低级的错误。」
因此,他的结论是:「因为不能证明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所以所有的指控肯定是不成立的、是很荒谬的。」
2022年11月16日,美国国会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在发布《2022年中国人权与法治报告》中,呼吁中共「废除《中国刑法》第300条」。
就此呼吁,现居美国的中国人权律师吴绍平告诉大纪元,「《中国刑法》第300条本身这个条款就具有『违宪』性」,一方面《宪法》36条规定人有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中国刑法》又把宗教信仰剥夺了。
此外,他解释说,《宪法》是母法,是最大的,是上位法(效力较高的法律)。《刑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下位法。「根据中共的《立法法》规定,这条款本身也是违反了中共所制定的「上位法」。」
《立法法》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吴绍平曾在大陆为多名法轮功学员辩护过,认为法轮功不是邪教,是一个平和的团体,中共给法轮功贴邪教标签,是「欲加之罪」。
「610」用《刑法》第300条给学员定刑期
「保护卫士」认为「610」「可能负责决定第300条被指控者的刑期」。
中国人权律师认为,中共司法不独立,由政法委、「610」操纵,给法轮功学员定的刑期早在非法庭审前就确定了,庭审也只是走过场。
「610」是在中共前党魁江泽民指令下,于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一个专门迫害法轮功、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它在中共政法委的主导下,在全国范围内指挥、实施对法轮功的一系列迫害。
大陆多位维权律师(出于安全缘故隐去姓名)曾在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说,中共人员办理法轮功的案件是通过政法委、「610」的电话或口口相传这种形式来做的。法轮功学员的刑期也是由他们定的。
律师们说公检法听从政法委领导,政法委很多情况下开所谓的『三长会议』,包括公安局长、院长、检察长的协调会,要求必须批捕、判刑等。他们在办案中看到过这样的会议纪要。
他们还说,办案人员知道法轮功学员不违法、不犯罪,但要听从上面的命令,就违法地走程序,非法抓捕、非法起诉、非法判刑。
吴绍平曾对大纪元说,法轮功学员被一审非法判刑后,通常都会选择上诉,但是二审基本上维持原判,几乎没有看到有改判的。
「我们在阅卷过程中就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就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二审法院回函给他们,说这个案件要判多久、怎么判等等,就已经定了。」
「一审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就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决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他们实际上是没有审判权的,在庭审中只是走个过场。」
明慧网也有许多报导可以证实中共法院的判刑是被操纵的。
2008年12月1日、9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先后两次非法庭审奚常海、王素梅等4名法轮功学员,并非法判重刑,冤刑期从6年至11年不等。据参与庭审的公、检、法人员讲:「法轮功学员判多少年,都是『610』说了算,我们定不了。」
2011年8月23日上午,山东省胶南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家属质问法官:「为什么开庭不通知家属?」法官刘金仁推说,这是按照「610」的意思办事。家属又问,「610」能管得了公检法?刘金仁直言不讳地说,「610」代表「党」。
2013年9月2日,吉林省法轮功学员刘伟的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遭到农安县看守所所长李清国拒绝。律师让其出示法律依据,李清国说:「法轮功案件不讲法律。」
湖南省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冤判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张赞宁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指出:「『610』办公室作为一个党内机构,怎么可以行使侦查权,甚至操控宪法设立的权力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呢?」他认为,「610」办公室是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而非法设立的组织,应该依法撤销。
他还当庭指控,「真正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江泽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保护卫士」的数据显示,以第300条定罪的平均刑期为5.2年,比以「寻衅滋事罪」对维权者判刑要高出一倍。因为给法轮功学员定刑期都是被政法委、「610」操纵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的刑期比一般政治犯高出一倍也就不足为奇。
许多被监禁的法轮功学员遭受残酷折磨,致使被迫害致死,其中包括被活摘器官致死。至今确认的有名有姓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有5088人(截至2024年7月24日)。
中共迫害法轮功已有25年,仍用荒谬的法律镇压法轮功,正如「保护卫士」所言「表明了中共对惩罚法轮功学员的决心」。
法轮功是佛家修炼法门,用「真、善、忍」原则指导人们修炼,至今洪传110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五千多项不同国家政要们的支持信、褒奖、支持决议案等。1999年7月中共开始血腥镇压法轮功,迫害延续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