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李金星被稱爲是中國最有良知的刑辯律師之一,參與了陳滿案、聶樹斌案、念斌案、吳昌龍案、陳國清案、金哲宏案等重大冤案的洗冤行動,在社會上聲譽好。 2016年12月,李金星收到濟南司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指在廣州天河法院審理維權人士郭飛雄及孫德勝案件時,擅自發言、打斷法官發言,干擾訴訟,面臨停止執業一年的處罰。 當時,律師界發起聯署聲援聲明,批評山東省司法廳濫權亂法,聯署的律師超過三百餘人。而李金星也對山東省司法廳違法判決提出控訴,案件於今年8月28日在濟南市歷下區法院開庭。 李金星的代理律師在法庭陳述時說,對李金星的打壓是非法的。包括: 山東省司法廳是濟南市司法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是李金星行政處罰案的法定複議機關。在李金星不服處罰裁決,向其提起申請行政複議時,超過法定時間不作決定,卻向李作出《告知書》,建議向濟南市政府提出複議申請。明顯是拒不履行復議職責的不作爲行爲。 此外,濟南市司法局針對李金星行政處罰案,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無論在事實認定、處罰程序還是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大量違法情形: 首先,李金星行政處罰案的發生是源於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應當由所謂違法行爲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即廣州市天河區司法局管轄,濟南市司法局無管轄權。 其次,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中,庭審視頻是經過剪輯,且都是庭審之外和休庭之後的視頻,不符合證據規則,不具有證據效力。 此外,濟南市司法局依據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啓動行政處罰程序明顯不合法。在行政處罰的聽證會上並非真正公開舉行,出現聽證申請人無法複製證據等程序違法,以及其它侵害被處罰人正當權利的情形。 代理律師徐昕和燕薪認爲對於李金星在刑事案件上的卓越貢獻,應對其大力表彰,而非違法的打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