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7月9日,新華網刊登了最高檢發佈的第六批指導性案例。這是一篇法治新聞,現實意義非常深遠。 報道說,最高檢察院7月9日發佈第六批指導性案例,對各級檢察機關辦理覈准追訴案件作出具體規範指導。 最高檢此次發佈的第六批指導性案例共4個,均爲最高檢辦理的核準追訴方面案例。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的情況下,馬世龍搶劫案、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案這兩個案件覈准追訴,楊菊雲故意殺人案、蔡金星等搶劫案這兩個案件覈准不追訴;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份子覈准追訴,真誠悔罪、積極消除犯罪影響、獲得被害方諒解的犯罪份子不再追訴。 ◎ 不予追訴的案例,如「楊菊雲故意殺人案」 北京青年報7月10日在刊登最高檢發佈的第六批指導性案例時,詳細談到了楊菊雲故意殺人案和爲何此案不予追訴。 報道說,楊菊雲1989年9月2日晚,與丈夫吳德祿因瑣事發生口角,被毆打。她趁丈夫熟睡,手持家中一截柏樹棒擊打其頭部,後因擔心丈夫繼續毆打自己,便用剝菜尖刀將其殺死。 案發後楊菊雲攜帶兒子吳某(當時不滿一歲)逃離簡陽,潛逃輾轉多地,後被拐賣嫁與安徽省鳳陽縣農民曹某。 2013年3月,吳德祿親屬得知楊菊雲聯繫方式、地址後,多次控告,要求追究楊菊雲刑事責任。同年4月22日,楊菊雲被抓獲,後被刑事拘留、逮捕。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楊菊雲覈准追訴。 楊菊雲與吳德祿所生之子吳某得知自己身世後,懇求生父吳德祿的父母(吳某的祖父母)及其他親屬原諒母親楊菊雲。吳德祿的父母等親屬向公安機關遞交諒解書,稱鑑於楊菊雲將吳某撫養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楊菊雲刑事責任。 最高檢審查認爲:犯罪嫌疑人楊菊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依據《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爲死刑。本案雖然情節、後果嚴重,但屬於因家庭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且多數被害人家屬已經表示原諒楊菊雲。案發地羣衆反映案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已經消失。綜合上述情況,本案不屬於必須追訴的情形。 2013年7月19日,最高檢作出對楊菊雲不予覈准追訴決定。10日後,楊菊雲被釋放。 ◎ 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案例「馬世龍搶劫案」 北京青年報還報道了一起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案例「馬世龍搶劫案」。 案情如下: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馬世龍、許雲剛、曹立波(後二人另案處理,均已判刑)預謀到吉林省公主嶺市葦子溝街獾子洞村李樹振家搶劫。5月20日零時許,三人蒙面持刀進入被害人李樹振家大院,將屋門玻璃撬開後拉開門鎖進入李樹振的臥室。馬世龍、許雲剛、曹立波分別持刀逼住李樹振及其妻子王某,並強迫李樹振及其妻子拿錢。李樹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許雲剛隨即逃離。馬世龍在逃離時被李樹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樹振身上亂捅,隨後逃脫。 李樹振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妻子王某和兒子在案發時受到驚嚇而患上精神病,此後以撿破爛爲生,生活困難,王某強烈要求追究馬世龍刑事責任。案發地羣衆表示,李樹振被搶劫殺害一案在當地造成很大恐慌,影響至今沒有消除。 馬世龍最終潛逃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接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當地民警在對轄區內一名叫「李紅」的居民進行盤查時,「李紅」交待其真實姓名爲馬世龍,並承認了1989年5月的搶劫案。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對馬世龍覈准追訴決定。 ◎ 執行「超期後被追訴」刑法的現實意義 中國刑法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期限,原則上只要超過上述期限,對相應犯罪就不再追訴,但依然有被「追訴」的案例。 報道說,考慮到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往往都是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重大罪犯,經過20年後,逃脫法律制裁的罪犯可能仍然對社會安全有一定現實影響,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仍然沒有恢復,如果一律不予追訴,可能不利於追訴時效制度目的的實現和社會公衆對刑罰正義的期待。 因此,對這類犯罪除了規定20年追訴期限之外,還特別規定如果20年後認爲仍然必須追訴的,應當報請最高檢察院作出覈准追訴或者不覈准追訴的決定。 執行「超期後」覈准追訴或者不覈准追訴的決定有其現實意義,最大的現實意義就是針對那些執行江澤民指令而鎮壓過或依然在鎮壓法輪功的各級執行人,這給了他們選擇繼續鎮壓,還是真心悔過並努力挽回惡行所帶來的損失。 薄瓜瓜說其父薄熙來是因爲帶頭活摘法輪功修煉者器官而被判無期徒刑的。因此他隔洋對下令者江澤民喊話:要死,我們一起死。 從5月到7月9日止,已知的就有逾六萬人遞交訴狀,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罪行。 7月初起,寄往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郵件在北京被單獨「安檢」,部份郵件有停滯現象。這就說明北京的相關部門依然聽從江澤民及其親信的指令,而與習近平對着幹。 據明慧網7月11日報道,近幾日,河北、湖南、吉林、天津、陝西等地反饋,有當地市、縣級 610、綜治辦、街道辦事處、派出所、政法委等人員,上門打探,或給法輪功學員打電話調查,詢問是否本人遞交了訴江狀。 報道說,大部份警察在查詢訴江訊息時,已非常收斂。當法輪功學員堂堂正正回答「我控告江澤民了,有問題嗎?」對方迅速收線、掛電話。但是也有繼續行惡的。 據報道,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通過發佈這批指導性案例,有助於各級司法機關正確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覈准追訴條件的有關規定,準確把握辦理覈准追訴案件的具體要求,提高辦理此類案件的質量和水平。 綜上所述,最高檢發佈的這個第六批指導性案例意義非比尋常,不但給了那些行惡者彌補改過的機會,也給了各級司法機關辦案人員選擇自己未來的萬載難逢的機遇。△ (人民報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