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富景苑」已被強拆。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樓剛綜合報導)行賄受賄,取證得對得上數字,但海口市近期查處的一樁行賄受賄案子,卻給檢察機關添了麻煩,因爲行賄款是68萬元,最終的受賄款卻只有1萬元,其它的錢去了哪裏了呢?。 據《海南特區報》2月9日報導,2010年4月12日,劉某委託其大舅子曾某與海口道客村居民林某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價格購得林某名下的位於海口龍昆南路西側的424.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 2010年5月,劉某委託曾某負責在該地上動工建設一棟16層的住宅樓並取名「富景苑」,後該棟樓蓋到19層,但沒有向海口市規劃局、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爲了確保該樓順利蓋起來,劉某與曾某找到老鄉楊某,並應楊某的要求拿出68萬元讓其出面疏通海口市龍華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有關負責人的關係。 隨後,楊某找到在海口龍華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工作的老鄉羅某,留下20萬元後交給羅某48萬元,由羅某出面疏通此事。羅某又找到時任海口龍華區金宇辦事處黨委副書記的覃某出面找相關人員辦理此事。爲此,羅某先後交給覃某23萬元,自己截留25萬元。 覃某將此事交由金宇辦事處,城建辦公室負責查處違建項目的林某來辦理,並讓林某找城管部門的有關負責人疏通關係。覃某交給林某6萬元,自己截留17萬元。後林某找到海口市龍華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坡博村違建項目查處工作的中隊長陳某,並交給陳某1萬元,要求陳某關照「富景苑」,不要阻撓施工。 後因該事曝光,陳某將1萬元退還林某。2011年3月,富景苑順利完工並進行銷售,後因存在質量問題遭曝光並被強制拆除。 檢察機關指控稱,劉某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68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於201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認爲,行賄與受賄是相對應的,涉案的68萬元幾經轉手,層層截留,最終用於行賄陳某的僅爲1萬元,因此,本案應認定劉某行賄1萬元而不是68萬元。 經查,劉某雖然並不認識直接監管該違法建築的陳某以及在其中起到傳輸紐帶作用的羅某、覃某、林某等人,但劉某拿出68萬元,主觀目的是用於行賄疏通關係,以期違法建築的順利建成,劉某並未明確授權楊某僅給予陳某1萬元,其它67萬元爲其事成之後的酬勞,客觀上楊某也將該筆款項用於關係鏈上進行傳輸,雖是層層截留,但各關係人主觀上都是爲了實現委託方的利益,即「富景苑」的順利建成,因此,對於劉某行賄數額應以各關係人收到賄賂款的總額,即68萬元定罪處罰。 另外,劉某行賄68萬元情節嚴重,且違法建築建到19層高,影響惡劣,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近日,海口龍華區法院以行賄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另外曾某、楊某、羅某、覃某、林某先後分別獲刑。 劉某找的老鄉楊某其實沒有直接關係,但他留下了20萬元,將剩下的48萬元轉給了在海口龍華區住建局工作的老鄉羅某,羅某再經層層關係找到了負責查處工作的陳某,這說明即使沒關係也可以找關係,多找幾層關係,這事說不定就成了。楊某提出了68萬元這個數字,大概是經過測算,留出足夠的空間的。 林某找到最後的一個關係人違建項目查處工作的中隊長陳某,給了1萬元,事情就辦了。這說明,處在腐敗鏈條末端的具體辦事人,雖然拿錢不多,但沒錢也是不辦事的。 行賄人拿出了68萬元行賄,但最後19層的違建還是拆了,68萬元扔了,自己還被判刑3年,這算算真的不划算。劉某之外其它的關係人因爲一個貪念,也拿了不屬於自己的錢因此獲刑,老天真的有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