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的最大攔路石是活摘器官!

【人民報消息】2015年12月14日,新華網有兩個新聞,都不該出現。 15點15分37秒刊登的是《山東高院:聶樹斌案延期至2016年3月》,21點16分28秒刊登的是《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罪犯劉志軍減刑案、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刊登時間前後相差6個小時。 實際上這兩個新聞發出的時間顛倒了,劉志軍和谷開來減刑案應該先發出來,其後才是聶樹斌案第三次延期。 12月14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刊登關於審理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公示,「建議」將其刑期減爲無期徒刑;同時,北京高院還刊登了審理薄谷開來減刑案公示,「建議」將其刑期由死緩減爲無期。兩則減刑新聞中都寫到,公示期限爲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那麼爲什麼過了公示期將近一個月才發佈消息呢?因爲心虛。得找個有其它大事件發生的時候趁亂刊登。於是就選擇了12月14日。 因爲,12月12日,朝鮮功勳國家合唱團和牡丹峯樂團臨開演前幾個小時已經在返回朝鮮的路上。14日輿論還在高潮上。而聶樹斌案本來就是延期到12月15日,所以在14日發出消息,說什麼都是正常的。 ◎ 聶樹斌案爲何第三次延期 新華網濟南12月14日以《山東高院:聶樹斌案延期至2016年3月》爲題報道說,記者14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決定再次延長聶樹斌案複查期限三個月,至2016年3月15日。 報道說,據介紹,山東高院複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因案件重大、複雜,複查工作涉及面廣,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決定再次延長複查期限三個月(至2016年3月15日止)。 報道還說,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2015年6月和9月,聶樹斌案複查期限分別延期三個月。 聶樹斌案爲何第三次延期?是「因案件重大、複雜,複查工作涉及面廣」?這個案件本身並不複雜,複雜就複雜在複查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人官職高。最重要的是,如果當初槍斃聶樹斌就是因爲急需他的內臟器官,而現在這個使用過他器官的官員還活着,官職還挺大,就不好辦了。即使是現在這個官員已經死了,問題也不好辦,因爲從需求到供體之間牽扯的人太複雜。 這些也不是最複雜的,真正的複雜在於新華網6個小時之後公佈的那個新聞,這個新聞決定了聶樹斌案複查的難度。 ◎ 聶樹斌案複查和昭雪的根本難度 聶樹斌案第三次延期的新聞公佈之後,新華網以《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罪犯劉志軍減刑案、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爲題,發佈了另一則讓全社會爲之震驚的消息:薄熙來的老婆谷開來專門經營活摘器官的生意,殺人不償命,還從死緩改判無期?! 新華網報道說,記者14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分別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爲,罪犯劉志軍、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予減刑,故分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爲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 新聞用大篇幅報導劉志軍,而對活摘器官、親手殺人的谷開來卻寥寥幾句就改無期了。 報道說:罪犯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覈,於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覈准對薄谷開來的刑事判決,送達後即交付執行。現罪犯薄谷開來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報道還說: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予以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最搞笑的是減刑原因:司法部燕城監獄以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爲由,建議對罪犯薄谷開來減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薄谷開來於2012年9月4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薄谷開來沒有故意犯罪。 薄熙來被判無期、老婆谷開來被判死緩的原因,薄熙來的家族和兒子薄瓜瓜已經告訴了網友,是活摘器官,而谷開來親手毒死英國人海伍德,也是因爲海伍德追討販賣佛法修煉者遺體的中介費1400萬英鎊。 司法部燕城監獄以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給谷開來減刑,是不是在侮辱讀者的智商?谷開來在監獄裏怎麼繼續活摘器官啊?北京高法、司法部和燕城監獄都在藐視法律,都站在江澤民一邊,對抗習近平。 這就是聶樹斌案複查和昭雪的根本難度。 ◎ 接下去的兩則新華網新聞 12月15日,北京青年報以《對劉志軍減刑不是放縱貪官》爲題發表署名文章,通篇替北京高法辯護,扯了一車廢話,沒有一個字敢提到活摘器官、親手殺人的谷開來。 文章說:劉志軍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中央反腐倡廉的顯著成果,其刑期之重體現出中央反對腐敗的堅定決心,也符合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然而,公示劉志軍減刑的新聞發佈後,有評論對此表示質疑,認爲不宜輕易對貪官減刑,隨意減輕貪腐者刑罰是對腐敗行爲的放縱,甚至是官官相護。其實,這樣的觀點是沒有事實和邏輯根據的,對劉志軍減刑無關放縱貪官,關乎依法辦事。有關部門要把劉志軍減刑案做成一堂能夠澄清疑慮,提高司法公信的普法課。 第二天,12月16日,新華網以《最高檢出臺新規強化減刑假釋「同步監督」》爲題,指出對劉志軍和谷開來的減刑應予以糾偏。 報道說,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出臺《關於全面加強和規範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決定》,要求強化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等各個環節的同步監督,繼續加強對服刑人員中「有錢人」「有權人」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問題。 決定要求,加強刑罰交付執行和變更執行監督工作。把刑罰交付執行納入常態化監督,及時監督糾正應當交付執行而不交付執行或者不及時交付執行,應當收押、收監而拒不收押、收監等行爲。規範和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出庭監督工作。積極開展和切實加強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一位副廳長16日介紹,去年底,最高檢原監所檢察廳更名爲刑事執行檢察廳,隨着修改後刑訴法、刑訴規則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原來承擔的法律監督職責有了大幅調整。需要一個規範性文件引領和指導刑事執行檢察全面工作。 報道最後說,據了解,此次新出臺的決定明確了刑事執行檢察11項主要職責,包括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實行監督;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同時還對檢察人員在這些環節失職瀆職等行爲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從這兩則消息,百姓可以看懂體制內的正邪陣營交戰還很激烈,江系還在掙扎、抵抗,但畢竟邪不勝正是天理。△ (人民報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