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實施。

【人民報消息】新華網2015年10月19日首頁要聞裏刊登了「法治」欄目的一篇新聞,題目有點嚇人:《刑法修正案下月起實施,這些事情再幹可能就是犯罪》。是轉載大洋網的。廣州的大洋網是廣州日報輻射華南的綜合性區域門戶網站。 報道說:刑法修正案(九)下月起開始實施。除衆所周知的嫖宿幼女罪壽終正寢、鉅貪可把牢底坐穿、猥褻男性也可身陷囹圄外,一些生活中不以爲意的陋習──如幻想用醫鬧來獲利、找人替考,法庭上辱罵法官──可能將入罪。今後,有些事不能再做了,不然,「刑法九」可能找上你! 文章最後鏈接的「刑法九」全文有大約8750字左右,是2015年8月29日第12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11月1日施行。這麼長一篇法律修正案,不可能只是大洋網說的那麼點社會上發生的事,一定與那些進監獄和正準備進監獄的中共高層貪官惡吏有關。看了一下「刑法修正案(九)」,有那麼點兒意思。 那麼,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是怎樣的呢?那時候正是江系人馬最猖狂時期。那年都修改了什麼,爲什麼要修改?當然,我們不是搞法律的,寫此篇文章也不是給律師們看的,所以只舉幾條比較典型的修改條例來說明。 ◎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是爲江澤民脫套而修改的 「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2月25日第11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八」是爲江澤民和江系落馬成員脫套而修改的。 報道說:「刑法八」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意犯罪的」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難道年滿75歲就可以胡作非爲? 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這款寫的更話裏有話:「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999年7月江澤民動用國家機器鎮壓一億佛法修煉者時是73歲,2011年「刑法八」說「審判的時候」(不是犯罪的時候)已滿75週歲「不適用死刑」,看明白了吧?制定法律的江系人馬想把咱繞進去。 ◎2011年與2015年修改的刑法有何不同 2015年的刑法第四十九條沒有再修改,「刑法八」規定年滿75歲就可以胡作非爲,「刑法九」年滿75歲還可以胡作非爲。不過有些條款還是有變化,舉幾個小例子。 刑法第50條之不同 2011年「刑法八」第五十條修改爲:「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份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2015年「刑法九」第五十條修改爲:「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刑法第164條之不同 「刑法八」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爲:「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爲:「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241條之不同 「刑法八」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九」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中共體制內法律無法真正保護人民 這個刑法修正案是10月19日刊登的,前一天,10月18日,新華網刊登了一篇「新華每日電訊」的署名捏造文章《「16歲少年偷越國境」事件真相調查》 。寫的是維權律師王宇的獨子包濛濛被從緬甸旅館抓回的所謂過程。造謠機關是中共兩大報社,一個是黨的機關報,一個是政府機關報。造個謠居然需要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組成聯合陣線,建立臨時戰鬥小組,由人民日報記者黃慶暢和新華社的記者鄒偉、羅沙,兩社三人一起上陣,才搞出這麼一個漏洞百出、質量糙到不忍目睹的玩意兒來。 可見,無論刑法修正案如何修正,都是在中共體制內修正,只要還有體制這個殼兒,法律就無法真正保護人民。△ (人民報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