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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人受重傷 未成年不算見義勇為(圖)




見義勇為是不分年齡的,只要有人性都應該去做。變異的黨文化才不鼓勵18歲以下救人。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翟威淩綜合報導)作好人好事不應該分老少,覺得對別人有幫助的就應該勇往直前。但是近日,發生在遼寧省葫蘆島市的一件好人好事在溫暖人心的同時,也讓很多人充滿遺憾。

新華網11月13日報導,4月7日,15歲的張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崴腳的女同學打招呼時,突見一輛轎車打急轉彎向人行道猛沖過來。他奮力推開女同學,自己卻被車撞倒而身受重傷。經過幾個月治療,張家僅醫療費用就花了30萬元,但他還是留下了右眼失明、左眼視野缺損的殘疾,同時還因傷導致尿崩症、心跳過速和記憶力衰退等後遺症。

張鑫垚救人受傷後,姑姑張女士一直為他張羅著申報「見義勇為」稱號,然而葫蘆島市連山區綜治辦以張鑫垚未成年為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認定。

張女士拿出有關單位出具的「關於張鑫垚申報見義勇為稱號的答覆意見」寫道,張鑫垚的見義勇為申請不予認定,理由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對於此行為應不鼓勵也不提倡,更不應該大肆宣傳,而且遼寧省範圍內從未對未成年人授予過見義勇為稱號和進行表彰」。

「答覆」還指出,對於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授予見義勇為稱號,《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中無明確規定,經區綜治辦派人專程到省綜治辦、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請示,得到的指示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對此張女士認為,《條例》中並沒有寫明申報條件須為成年人,應當予以認定。

那麼申報「見義勇為」稱號,會有什麼具體的幫助呢?據報導,各個城市基本相同。例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依據《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有詳細規定,包括現場救助、醫療救助、生活幫助及對構成傷殘、死亡人員的撫恤等等。

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2002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佈)專項經費主要用於:(一)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慰問;(二)因見義勇為而犧牲、傷殘人員的補助;(三)辦理因見義勇為而犧牲、傷殘人員的無記名人身保險。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補助;事業單位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補助金;區、縣民政部門核定的其它開支。

遼寧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請示了誰尚不得而知,那個應該下臺的領導指示說:「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

對此,瀋陽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宗勝說的更沒譜兒:「我個人認為,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確實不應該鼓勵,但是應該適當獎勵,只不過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宜宣傳。」

遼寧社科院哲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張思寧居然荒謬的表示,由於社會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所以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是不分年齡的,只要有人性都應該去做。遼寧省的律師、社科院哲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還有遼寧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請示的領導,包括新聞媒體居然都告訴讀者,見義勇為時需要先想想自己幾歲,不夠18歲不能救人,這還是人類社會嗎?只有黨文化才能製造出這種變異人。所以,中華民族急需恢復傳統文化,否則將沒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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