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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可笑!中共环球时报及打手大叫“隐私权”(图)
这四人的手机号码被公布两天后,《环球时报》连发三篇针对艾未未的文章。其中一篇题为《莫让粗暴对立主导中国互联网》的文章写道,艾未未的行为是“因政治分歧而采取反道德行为的又一突出例子”,并称艾未未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那么,艾未未公布电话号码的行为,是否真的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了吗? 隐私权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中明确定义:“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任何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被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区分了公共领域和个人隐私,并通过立法将个人隐私置于保护之中。中国法律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然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公众人物是没有隐私的,成为公众人物的代价就是牺牲隐私,其补偿就是因为名声而获取的利益。 艾未未公布的四个人的电话号码,就像《环球时报》文章中说的“他们和艾未未没有私仇”,那么,艾未未为什么要公布他们的电话号码呢? 艾未未这样说:“在我被拘留期间,《环球时报》不遗余力地抹黑,而且他们抹黑的节奏和公安审讯他的节奏是一样的。可见他们是和公安联手在做这件事。通过我这么一做,让大家真正看到权利是不是平衡的。 我的名字都不能在新浪上出现,所有的报纸都不能出现。他们利用公共平台骂我,他们并不是个人行为,他们作为传媒,以及专家教授,在公共平台上骂我,而我在中国是没有还击机会的,公布电话有什么关系,在国外电话都是被公布的,你看黄页上不都是电话么,连这个他都害怕的话,我现在把我自己的电话也都公布了,对这些人,他们什么事情都敢做的,不但是电话,他们迟早是要被审判的。” 胡锡进、司马南等人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还不仅仅是公众人物,他们更多所表现出来的是政治打手的身份,他们可以利用党的所有喉舌媒体和社会公器发表言论,无所顾忌地对艾未未做任何政治上所需要的评判及抹黑。 在私人领域,法律应该尽力保护个体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在公共领域,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一个公民,艾未未被当局剥夺了任何一个在公共平台发声的机会。 因此,艾未未公布电话号码的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在公法系统相对完善的社会中,这样的私力救济既不合法也没有必要。当公法不举的时候,私力救济就获得了正当性。 如果细究中国现行法律,人们可以发现,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不是司马南等人,而是艾未未。中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胡锡进主编的《环球时报》的多篇社论文章以及司马南多次的公开演访谈,都是在对艾未未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们明显地侵犯了艾未未的隐私权。 中国和隐私权相关的法律还有,中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人们遗憾地发现,在劳教所和监狱等地方,被关押人员的通信大都要被拆阅检查。 司马南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被公布后,感到愤怒,认为自己隐私权被侵害。隐私权是现代西方民主社会制度和法律的词语、概念和产物,而西方自由民主社会制度正是司马南深恶痛绝的,“隐私权”是他所极力推崇的“太阳最红年代”文革时代所禁忌的,所以,司马南的手机被网友打爆,无需愤怒,他也只有去天安门广场那个纪念馆中躺着的“毛主席”去喊冤了。 当公众的舞台只为胡锡进司马南这样的人开放,当社会的话语权被《环球时报》这样的媒体占据,谈什么“隐私权”被侵犯,实在是荒唐和可笑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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