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不禁使人联想到官员问责制。众所周知,在民主社会,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该官员就会立即公开道歉,甚至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辞职,若是中央政府的内阁要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内阁官员总辞职。我们注意到,近些年来,中国当局也在讲问责制了。按照中共自己的说法,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问责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等处罚条款等等。但是从上述两个“八八事件”政府的反应来看,却有天壤之别。原因很简单,因为海峡两岸,一边是民主,一边是专制。
谈到问责制,关键是谁问责,谁有权问责。问责产生于授权:你的权力是谁授予的,你就需要向谁负责;你授予谁权力,你就有权追究谁的责任。在民主社会里,官员有两种,一种是民选官员,一种是任命官员。譬如在台湾,总统是民选的,行政院长和其他内阁成员则是总统任命的(准确地说,是总统提名,立法院批准的)。行政院长要向总统负责,总统要向选民负责。总统有权问责行政院长,人民有权问责总统。马英九未必愿意让刘兆玄辞职,可是他知道如果不让刘兆玄辞职,势必会影响下一届选举,所以归根结底,还是人民手中有选票,这才使得问责政府成为可能。不错,共产党也老是讲向人民负责,但是在大陆,因为人民手里没有选票,所以“向人民负责”就不可避免地成了一句空话。
这些年来,中国大陆,天灾人祸不断。政府非但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反而在“多难兴邦”的口号下把它变成了政府自我表扬的资本。不错,有时候也有个别官员下台,但那多半是上层权力斗争的牺牲品而不是人民问责的结果。再者,有些官员被免职或辞职,但免职辞职不等于撤职,它未必具有惩罚的性质,它往往不过是让有关官员休个假,然后再换个官做而已。另外,中国大陆的官员和民主社会的官员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在民主社会里,一个官员被免去职务或辞去职务,他就不再是官员而成了老百姓。在中国大陆,一个官员被免职或辞职后却往往仍然被当成官员,仍然可以享受一定级别的官员待遇。更严重的是,在中国大陆的所谓问责,即便有,那也总是上级问责下级,中央问责地方,而中央政府本身则是免于问责的,因为人民被剥夺了问责权。如果民众要问责政府还很可能遭到政府方面的打压,轻则说你“扰乱社会治安”,判你个行政拘留,重则说你“煽动颠覆”,判你个三年五年。在中国大陆,大多数天灾都有人祸的成份,而伴随着每一次自然灾害,几乎都会有一场人权灾难。这样的局面难道还不该早日结束吗?
《中国人权双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