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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震撼大陆司法界 中共高层下发内部通知
目前,大陆律师界普遍认为:中共将法轮功定为邪教,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完全是违法的、荒唐透顶的。这场持续近十年之久的对法轮功修炼群体的迫害,依据的仅仅是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对外国媒体记者的一次谈话及《人民日报》的一篇社论,而领导人的谈话和报纸社论并不是法律。这场迫害错误之明显、严重,为祸之惨烈,波及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牵扯善良民众之多,真是空前绝后、怵目惊心!这是人类有记忆以来立法和司法史上的奇耻大辱,其荒唐足令大陆整个法律界蒙羞千古! 更为荒唐的是,大陆中共法院秉承中共高层的指令,置自己制定的法律于不顾,枉用《刑法》300 条第一款重判法轮功学员,制造了无数起震惊中外的冤假错案。其实,《刑法》300条第一款根本不能适用于法轮功学员。该条款立法的目的是“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它的功能仅在于此。迫害近十年来,中共法院利用该条款给无数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完全是一种滥用公权力、借法律名义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稍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该条款包括两部份,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该罪名的成立,必须由这两个部份构成。用此条款惩治法轮功学员的荒唐,关键在于中国大陆并没有任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个人明确指出法轮功学员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轮功学员无论是上访也好,制作、发放真相资料也好,挂条幅也好,喷标语、贴不干胶也好,目的无非是坚持信仰、讲清真相,没有任何违法性。从构成犯罪的四要素来看,用《刑法》300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四个要素中缺少三个,即: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缺三个,还能构成犯罪吗? 为了给中共法院诬判贴上合法标签,更为了溜须人渣小丑江泽民,“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99年10 月后故意编造了些所谓的“司法解释”,规定制作、发放多少传单、光盘、书刊等超过多少就按《刑法》300条量刑多少年,颇能迷惑世人。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大陆的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见“两高”的“司法解释”是违宪的越权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正如维权律师李苏滨在为大法弟子张玉英辩护时说:无论在张玉英家搜出法轮功宣传品6万份还是60万份,都不构成犯罪。显而易见,用《刑法》300条给法轮功学员所谓的“判刑”,就是对信仰自由的迫害,对良善的打击,是真正的违法犯罪。 当前,中国大陆有越来越多的维权律师冲破层层阻力,公开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极大的震撼了大陆司法界。在广大民众日益觉醒的历史转折关头,中共高层下发内部通知,阻止维权律师发声,实在是在荒唐之上演绎新的荒唐,目的无非是要顽固坚持这场持续近十年之久的邪恶迫害,将大陆民众牢牢的和中共邪党捆绑在一起,做它的陪葬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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