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爲加拿大著名律師Clive Ansley(克里夫-安世立)。

【人民報消息】有朋友送過來一份加拿大著名律師 Clive Ansley(克里夫-安世立)的證詞,一般來說與此案沒有關聯的人不會關注一個律師的證詞。但是這次不同,真的不同,我馬上被吸引了,從頭看到尾,看了兩遍。

首先,我被安世立律師的資歷所震撼,他對中國和中文的熟悉讓我驚訝不止,看過之後,我感到他是最有資格寫這份證詞的。我喜歡平實樸素的文章,這宣誓書不是文章,但它在簡潔的語言中能夠象一把鋒利的手術刀一樣,步步深入,層層剝離,準確找到癌瘤,並把它呈現給讀者,讓人心服口服。

在當今社會上,很多政府和個人對中共的惡行視而不見的根本原因是對經濟利益的考量,看了著名律師克里夫-安世立的履歷後,我對他站出來作證肅然起敬,因爲這份證詞直接影響到他的經濟利益,所以最讓人敬佩。正因爲此,這個拋棄了個人利益所做的宣誓書是一個重錘,把中共砸的頭暈眼花。

了不起,克里夫-安世立律師!


下面爲證詞原文中文翻譯件:


宣誓書


克里夫-安世立(CliveAnsley),2006年4月27日於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考特列市(Courtenay)宣誓如下:

我,克里夫-安世立(CliveAnsley),居住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考特列市750考摩斯路211C(211C━750ComoxRoad,intheCityofCourtenay,intheProvinceofBritishColumbia,Canada)。我是執業高級律師和事務律師。我知道該宣誓書與法庭證詞有同樣的效力,特此宣誓如下:

1.我是加拿大本地人和公民。

2.我64歲。

3.我是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律協會的合格成員。

4.我積極參與中國和中加關係研究四十餘載。

5.我能說能看中文。

6.1966年我畢業於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獲得中國研究學士學位,1968年我獲得中國研究碩士學位,1980年我獲得溫莎大學法律學士學位(LL.B),1981年獲得倫敦大學東方和非洲研究學院中國法律的法律碩士學位(LL.M)。

7.我在溫莎和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教授了六年的中國法律。1984年我在上海復旦大學法學院任教,而且我仍然持有該學院顧問教授的頭銜。後來,我在上海交通大學教授國際經濟法,2003年,在中國崑山的SiliconLakeUniversity做訪問教授。

8.1968年至1980年,我在溫莎大學教授中國歷史和中國文明。

9.我研究自1979年以來,中國所開始實施的新的法律體系,我廣泛出版並講授中國法律。

10.我對一些外國法庭包括數次向「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英國商業法庭和香港高等法院就中國的法律體系作爲專家證人提供書面和口頭的證詞。

11.我向華盛頓DC哥倫比亞地區的聯邦地區法院Jinv.MinistryofStateSecurityetal的案子提供專家證詞,這是代表法輪功學員提出的訴訟。

12.我也爲大不烈顛內政部(HomeOffice)的HuaJIN一案提供專家證詞。HuaJIN是一位法輪功學員,當時在英國面臨被遣返。

13.1998年,我在加拿大駐北京使館唯一安全的屋子裏,爲外交事物部和國際貿易部的主要成員做了高級祕密的關於「中國法院的運做體系」的報告。

14.2000年6月,受加拿大駐北京大使的邀請,我爲加拿大首席法官大人BeverleyMacLachlin女士以及其他數位加拿大高等法院的法官針對中國法律的現狀做了報告。

15.2001年2月,受加拿大駐上海總領事的邀請,我爲時任總理的克里田所帶領的加拿大團隊做報告。該報告是關於「解決在中國的爭端」的問題。

16.2004年5月9日,我在丹麥國會做了題爲「中國對人權的踐踏」的專題報告。

17.2004年5月11日,我在瑞典國會做了題爲「中國的法院不能稱之爲法院」的專題報告。

18.2004年5月25日,我在挪威國會做了題爲「中國的司法體系及其在非法拘留,折磨和謀殺法輪功學員中的作用」的專題報告。

19.1984年,在上海,我爲加拿大的「Bull,Housser&Tuppe(『BHT』)律師事務所」開設了第一家外國律師事務所,並管理該律師事務所到1989年。1989年初,我搬到「『BHT』律師事務所」駐香港的辦公室,1989年底,我作爲「『BHT』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搬到臺北並居住在臺北。1994年,我爲「『BHT』律師事務所」在上海再次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並經營該事務所到2001年2月。2001年5月到2003年4月,我服務於倫敦一家HolmanFenwick&Willan駐上海的事務所。

20.我在中國作爲外國律師服務了十四年。在此期間,估計我處理了大約三百宗代表外國客人涉及中國法院的訴訟案件。

21.我爲駐上海的「加拿大商業論壇」(CanadianBusinessForum),以及「加中商業協會,上海分會」(CanadaChinaBusinessCouncil,ShanghaiChapter)擔任兩任的會長(2001年和1998年)。2001年,該機構「加拿大商業論壇」更名爲「加中商業協會」。

22.1991年我擔任駐上海的「加拿大商業論壇」的副會長,1997年任該機構的祕書,1996年任理事。

23.我目前執業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考特列市(Courtenay)自己開的律師樓(Ansley&Company)。我繼續代表在中國投資或做貿易的西方客人,只是更集中受理中國政府違揹人權的案例。

24.我是「加拿大律師人權觀察」(Lawyers』RightsWatchCanada)的中國國家監督員。

25.我現在不是,也未曾是一個法輪功學員。


加拿大著名律師科來福-安世立。
26.從鎮壓法輪功開始的1999年到2003年5月底,我居住在中國。期間,我每一天都見證了中國出版業和電視媒體對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持續不斷的誹謗。這是我所見過的最極端,完全不合法的,十足的仇恨運動。歷史上,我所了解的唯一可比的仇恨運動是在歐洲由阿道夫·希特勒發起的針對猶太人的仇恨運動。

27.更清楚地說,我要說明的是這場仇恨運動,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裏,是由中國中央電視臺(CCTV)在幾乎每一檔新聞的廣播裏進行。這場仇恨運動還擴展到其它的電視節目,比如在互動式的節目中特邀觀衆與主持人討論「今日話題」,年輕人的節目,以及有關「文化」的節目。

28.中國中央電視臺(CCTV)和其它由其控制的電視機構,以及出版業的媒體,在報道該期間的刑事犯罪和死形犯時,依照慣例,總是隨意地將那些被指控的罪犯稱爲「法輪功學員」或者是「李洪志(該邪教頭目)的追隨者」。

29.無一例外的,根據我的記憶,指稱被判罪的罪犯是法輪功成員這一點,從來沒有以任何方式得到證實。

30.就我所記得的許多例子中,我簡單地舉個例子。一次,一個人在南京一家著名的麵館使用的配料裏下了老鼠毒藥。我現在完全憑的是記憶,但我相信大約有四十個該面館的客人因此而死亡。

31.在逮捕這個被告人的報告裏,以及針對他的審判書中,沒有任何有關法輪功的內容。但是當電視臺和出版媒體報道他的死刑時,報道中有一個簡短的聲明,說此人是法輪功信徒,是李洪志的邪惡教導對他的影響,導致他謀殺了所有這些無辜的人。

32.我觀察到,當時這樣的指控驚人有效地大面積挑動起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但是沒有任何證據用來證明這些指控。

33.在李洪志的著作中,沒有任何一個段落,可以牽強附會地被解釋爲鼓勵殺人或任何其它的刑事犯罪。

34.在此期間,我也看到中國中央電視臺(CCTV)和其它由它控制的電視機構的有關報道,是關於一個母親,被指控謀殺了她的孩子。又一次,我聽到她是一個法輪功學員,她可怕的罪惡是李洪志教導的直接結果。

35.恕我贅述,我要強調的是,在李洪志的教導裏,沒有任何的段落有可能鼓勵父母殺害孩子。與類似報告一致的是,沒有任何的證據來證實對法輪功的指控。

36.我非常憂慮地觀察到:中國媒體這些年的「誹謗運動」在我的朋友和同事中比其它的宣傳更爲有效。

37.和我居住和工作在一起的人大多數都樂於重複一個事實:人民日報只有一項內容是正確的,那就是日期。受過教育的中國人早就知道政府控制的媒體幾乎每一項內容都是假的,而且「中央宣傳部」主要是製造新聞。普通的中國人不相信政府針對艾滋病,薩斯病,和年產量數字的聲明,不相信政府聲稱所進行的民主改革的真實性以及法律體系的發展或者是人權的改進。

38.然而,同樣一批人,他們總是拒絕政府的宣傳,認爲這些宣傳大多充斥着謊言,卻很容易被挑動起來仇恨法輪功,仇恨基督教徒,仇恨西藏人,仇恨美國,仇恨日本,儘管這些政府挑動的仇恨宣傳具有明顯的相似性。

39.2003年5月底回到加拿大後,我做了調查以確定「李洪志的邪惡教導」是否導致了中國以外的法輪功學員犯罪。據我了解,只在中國,接受了中國電視和媒體關於法輪功和嚴重犯罪之間的關聯,才具備提到「李的著作」有這種惡性反應,但是在該功法廣泛流傳的任何一個其它國家都沒有過。

40.今天,法輪功的功法傳遍了北美,歐洲,澳洲的所有地區以及南美和非洲的許多地區。但是根據我的調查,只有三位法輪功學員在中國以外被指控或被判有罪:

a).兩位學員在新加坡公共場所因爲沒有許可證派發傳單被判有罪。

b).王文怡上週在華盛頓被指控威脅或恐嚇外國官員,原因是,她在喬治·布什和胡錦濤的華盛頓新聞集會上喊話,要求中共停止對法輪功的虐殺。

41.然而,大量的法輪功放毒,酷刑,殺嬰和強姦案繼續發生在中國中央電視臺以及由它控制的中國電視屏道里。

42.這些年,在觀察中國電視臺針對法輪功系統的仇恨和尖刻的宣傳的過程中,我可以毫不矛盾地說,從來沒有任何一個法輪功的發言人(或者任何一個與中央電視臺和它的附屬機構每日發表的政府觀點不同的人)有機會反駁或表述任何不同的意見。這當然是中共電視臺的標準作法:任何事情只有一種觀點被表述,那就是中國共產黨的觀點。

43.認爲允許中國共產黨所擁有的電視臺直接進入加拿大讓觀衆觀看會促進文化的多元化並豐富加拿大社會的想法完全是錯誤的無稽之談,而且令人感到厭惡。

44.這些申請進入加拿大的電視臺純粹就是中國共產黨的輿論工具。這些電視臺的擁有者和控制者竭盡全力地抵抗中國的「信息自由」。它們直接參與關閉中國公民與西方任何新聞渠道的接觸。這些電視臺的所有內容都受控制於中國共產黨的「中央宣傳部」。如果它們得到CRTC的准許,這些電視臺只會有一種觀點被允許播放給加拿大人。聲稱這些電視臺將會促進「多元化」的說法完全是可笑的。

45.自從2003年5月底返回加拿大後,我廣泛接觸了來至加拿大,美國和歐洲的法輪功學員。同時我也繼續關注中國那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情況。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已經達到了全面羣體滅絕的程度。

46.到目前爲止,幾乎有三千個已得到證實的法輪功學員在押期間被中國的警察和監獄看守殺害的案例。要證實被殺害是非常困難的,實際的數字無疑超過上萬。

47.在過去6年裏,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在被關押後失蹤了。他們的親人再也沒有他們的音訊。但是這些成千上萬的人並不包括在46段中所提到的大約三千個的死亡案例中,因爲沒有人能證實他們死亡。

48.目前,在過去的幾周,已有證據表明在中國存在着「死亡集中營」。在這些「死亡集中營」裏,法輪功學員被殺害,他們的器官被活體摘取,並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出售,他們的屍體然後在焚屍爐裏被火化。這種罪行與納粹德國非常相似。

49.如果證據最終得以證實,現在有好多理由看起來會是如此,明顯地,與納粹德國另一相似之處是:爲了讓德國人民被動地默許,納粹首先成功地將猶太人「非人化」。必須要讓猶太人看起來完全是邪惡的,不值得信賴的,不配享受公民的權利。確實他們被剝奪了公民的權利。今天在中國,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憲法所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如果被指控犯下任何罪,他們無權請律師,他們也無法訴諸法庭履行他們的權利。除此之外,他們還總是被毫無根據地指控謀殺,強姦,偷盜以及其它幾乎所有嚴重的罪行。

50.今天,中國政府警告所有的僱主必須解僱所有的法輪功僱員,而且不能僱傭其他的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的個人財產被政府的法令所收繳,而且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任何可以謀生的渠道。

51.在法輪功學員遭受不經任何法律程序,非法監禁,酷刑和謀殺的大部分時間裏,我居住在中國。

52.20世紀90年代後半葉及隨後,我對中國媒體系統地將法輪功妖魔化進行研究,我非常了解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的細節。

53.1999年,江澤民決定鎮壓法輪功,就是要完全消滅法輪功運動的成員。這並不意味着要處他們死刑。其目標是在中國社會上完全消滅法輪功學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勞教所裏遭受酷刑,爲了避免被謀殺,他們要拋棄他們的信仰,並且在電視和媒體上出面做證說,他們是被該「邪教」所欺騙,他們對中國共產黨鎮壓法輪功表示感激。

54.張昆倫教授就是這樣的一個例子。他是加拿大公民也是一個加拿大的法輪功學員。當他回到中國時被抓,因爲中國當局非常清楚他和法輪功之間的關係。他被關在勞教所,被折磨,並被強迫放棄他的信仰。他要感謝折磨他的人幫助他認識到他信仰的錯誤。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他被加拿大政府從中國營救回加拿大。

55.中國中央電視臺在傷害和迫害加拿大公民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如果我們給它機會來散佈對加拿大公民的仇恨,在加拿大直接針對加拿大公民,這是令人反感至極的。

56.我也了解中國政府高層領導人向警察和檢控人員發佈命令,指令他們「用任何必要的手段」來鎮壓法輪功運動。這些密語在中國的公安部門和檢控部門都被一致地認爲就是允許謀殺和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

57.爲了更清楚地闡明它們的觀點,中國政府頒佈命令:任何法輪功學員死於審問,審問者無須受到懲罰。

58.更有甚者,中國政府完全剝奪了憲法賦予法輪功學員的權利,特別是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爲自己辯護的權利。中國所有的律師都被嚴格禁止爲任何法輪功成員辯護,或者代表他們爲他們所遭受的任何非法的折磨尋求賠償。

59.消滅法輪功的整個過程使用的主要武器就是使用中國的電視和媒體。它們完全受控於中共政府。然而在加拿大,私人公司和公家公司可以競爭,並且任何被媒體攻擊的受害人都有權進行反駁。我認爲,很清楚,這些電視臺申請進入加拿大是中共政府直接操縱加拿大華人的一個步驟,目的是在這個過程中,散佈他們無人進行反駁的世界觀,並逃避加拿大的管制控制。


克里夫-安世立(CliveM.Ansley)

執業高級律師和事務律師

2006年4月27日宣誓於考特列市(Courtenay)


(人民報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