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師無奈地對記者表示,他們這樣做,嚴重侵犯他個人聲譽和他家人的合法權益,中共動用了整套國家機器來迫害他,每天他與他的家人都在承受新的迫害。由於這三人的無理取鬧,他無法工作,並錯過了一些媒體的採訪。
高律師表示,他在11年以前在新疆卡子灣水泥廠當過銷售人員。當他離開水泥廠時,已把所有與銷售有關的原始票據,包括提貨憑證與水泥廠交接清楚。他很清楚爲什麼11年後的今天,當中共力圖迫害他時,水泥廠也被迫參與其中。
高律師感慨的說,這一切就是因爲他爲法輪功上書,把他所了解到的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情況講出來了,「如果我講的不是事實,中共可以把我告上法庭,或者,他們可以不理會我講的話,但他們選擇的是用這種沒有理智的低下手段來迫害我。」
據息,四名北京稅務稽查局人員在幾天前突然闖進高律師的事務所查稅,並聲稱是執行上級命令。高律師認爲他一直都是堂堂正正地經營律師事務所,所以沒有什麼可恐懼的。高律師表示,2005全年他的所沒有任何收入,2003年與2004年的帳務都早已被當局審計過了。但他也承認,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以下是高律師的聲明。
有關11年以前我在新疆卡子灣水泥廠銷售水泥情況的說明
1、本人曾於1994年至1995在新疆卡子灣水泥廠銷售科從事水泥銷售的情況屬實。
2、對我在在職其間代表新疆卡子灣水泥廠銷售水泥後的客戶拖欠貨款的情況,在我離開水泥廠時已有清晰的交代。按當時的銷售公司經理唐果的安排,我將把我在職期間所有與銷售有關的所有原始票據,包括提貨憑證交給了一個叫趙瑞生的業務員。這些提貨憑據,及契據有馬壽個人的,有工一師結算中心等幾個單位的,其中馬由壽的欠款經烏魯目齊縣法院起訴已判決,工一師結算中心的欠款也經過新疆烏魯目齊水磨溝區法院的判決判令由被告還款。水泥廠爲什麼在過去11年的時間裏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原因不詳。
3、水泥廠在事隔長達11年後突然來京,以百般不能令人接受的方式向我個人追還貨款,嚴屬違法,及有違常理;
其一,此爲我履行職務行爲的結果,不是我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其二,11年前離職時,若沒有水泥廠認可的交接結果,我也不可能被水泥廠蓋章容許離開;
其三,從1995年到2001年的春節前,我的家就住在水泥廠家屬院,這五年多的時間裏,我們與水泥廠銷售公司的領導,業務員及廠領導幾乎三天兩頭的照面,從未有人說我在水泥廠還有未了事宜;
其四,2001年至2005年月12這五年多的時間內,我至少每年回卡子灣水泥廠三次,幾乎每次都要拜訪銷售公司及水泥廠的故舊,無任何人向我提及有關未了事宜!
其五,這些欠款被水泥廠拖延了11年之後,導致了訴訟實效喪失的法律後果,時隔11年之後,在中共政府無孔不入無惡不施的野蠻迫害我的過程中,水泥廠被驅參加到這樣不光彩的過程當中來令人痛心,我請求你們立即停止這種既能給你們自己造成新的損害,同時又嚴重侵犯我個人聲譽和我一家人合法權益的不理智行爲。
2006年三月 高智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