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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等被要求出庭 新加坡法庭尷尬
當事人要求當局撤訴 對於這次聽證的突然推遲,王宇一感到很失望:「原定昨天舉行的聽證,是整個上訴申請的最後一個程序。我在請願書中提供的理由很充分,按理在高庭的辯論中能夠駁倒控方,說服法官做出正確裁決,即下令初級法庭接受我的傳召申請。在等待了三個月,接近看到判決結果的時候,卻被告知推遲兩個月,我的確感到失望。」 問及法庭是否透露過延期的原因,王宇一說她曾詢問過高等法庭職員,但沒有答案。她說關心這件事情的人很多,大家普遍猜測是涉及到的人,包括被傳召的人,法官和檢察官等都感到爲難,不知該如何處理,先往後推一推再說。 「我其實並不想爲難誰,是他們做的太不像樣。二零零一年以來,他們一再將信仰的課題政治化、刑事化,先是誣告、再無理判決、甚至非法關押,幾年下來的這一大把的刑事案件,全都是他們憑空製造出來的,他們卻威脅說還有更多的案子在等着我們。我們一再跟他們講道理,講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殘酷事實,講中共即將倒臺的事實,講不應該爲了短期的經濟利益助紂爲虐,賠上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但他們屢勸不聽,堅持通過法律訴訟解決,今天的這個解決方式其實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王宇一表示如果所傳證人都不想出庭供證,法院檢察院也不想公開辯論這些問題,她可以考慮撤銷傳召申請,但對方一定要先撤掉這批案件,併爲這些遭無理起訴的法輪功學員恢復名譽。 首四個月法庭審理過程綜述 新加坡政府起訴當地法輪功學員的四起案件,儘管控方表示希望儘快結案,但自今年七月開審以來,整個過程跌宕起伏,令人眼花繚亂。對於全部的四個案件,法庭審理了四個月來只完成了對第一起案件的第一個證人的部份盤問。至於何時可以完成全部審訊,無人能夠預測。 在七月份的首三次開庭中,檢察官曾要求法官緊湊的安排法庭審訊,以便儘早結案,他曾表示這些案件都很簡單,沒有什麼好審的,看一看被告是否在事發現場,是否有準證就可以定罪了。七月二十八日的審前會議上,儘管被告學員要求延期,檢察官和法官仍堅持在今年八月份完成全部審訊,他們安排了八月十四日起審理兩起去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學員在鬧市區分發傳單的「無準證集會」案,八月二十八日起審理學員在中使館前靜坐抗議的案件。 在王宇一提出傳召申請後,法庭緊急安排了八月七日的審前會議。會上首次將「無準證集會」的兩個案件的審訊分開考慮,其中去年十月二十二日案子的審訊由八月十四日推遲至九月二十五日,涉及王宇一的去年十月二十三日案子的審訊延期至十月,具體日期待定。原定八月二十八日開審的涉及三名法輪功學員的中使館 「騷擾」案庭審日期維持不變。 之後的八月十日,三名涉案學員之一的陳培育老人的長期居留準證突遭移民廳吊銷。人權律師拉維代表陳培育致信移民廳,指出陳培育正在等待出庭,離開將觸犯有關法律,要求保留陳培育的居留準證直到庭審結束。移民廳拒絕了這一要求,改由法庭出面,在八月十七日下午緊急開庭爲陳培育撤訴。陳培育的被迫離境也使原來的三人案變爲兩人。 等到八月二十八日中使館「騷擾」案在初級法庭開審的時候,律師發現法庭有一系列特別針對法輪功的歧視性對待,包括限制法輪功支持者入廳內旁聽,警方拒絕交出主要證據——現場拍攝的一卷錄像帶給辯方,允許警方證人在法庭內旁聽,以及法庭保安扣押律師證據等等。爲保證被告被公平審訊的權利不受侵犯,律師拉維就以上各條一一向法官提出並辯論。審訊直到第二天下午才正式開始。 警方證人黃耀宗在接受盤問時承認,如果能夠證實中共迫害法輪功是事實,被告就不構成侵犯,控狀就不成立。但在辯方律師提供了列有大量中共迫害法輪功實例的「聯合國調查報告2004」後,控方律師和法官卻拒絕接受作爲正式呈堂證據。 拉維認爲,法庭拒絕接受辯方證據,就等於剝奪了被告公平審訊的權利。爲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律師在八月三十日就此事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刑事法動議(Criminal Motion)。八月三十一日上午,高庭就此刑事動議進行聽證。高庭法官朱漢德在聆聽了訴辯雙方的陳詞後以「初庭法官有能力處理此事」爲由駁回辯方申請。律師拉維再向上訴庭提出動議,十月十八日由潘文龍法官領導的上訴庭三司再次駁回辯方申請,並裁定自八月三十日中斷的初庭審訊由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後改爲二十八日)恢復。 另一方面,王宇一在七月二十八日審前會議上首次提出傳召李光耀等人後,此傳召申請經歷了以下法庭程序: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 申請人向初等法庭遞交傳召申請但被法官拒絕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申請人向高等法庭遞交上訴通知書(Notice of Appeal)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申請人收到初等法庭法官的拒絕理由書(Grounds of Decision)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 申請人向高等法庭遞交上訴請願書(Petition of Appeal)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高等法庭宣佈的聽證日期。屆時高庭法官將聽取控辯雙方關於被傳的六人是否涉案的辯論,並當庭做出裁決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高等法庭將原定十一月十七日的聽證日期推遲至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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