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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恢復港請願空間 港高院撤銷法輪功阻街罪(多圖)
阻街案上訴今日在高等法院裁決,案中要求裁決的三項上訴包括在公衆地方構成阻礙、阻差辦公及襲警。法庭撤銷阻街罪名,並認爲「在一個客觀、合理的法庭不會有這樣的判決」,不過,另外兩項上訴則被駁回。 有到場聆訊上訴判決的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認爲,法輪功學員的上訴爲香港的示威空間作出了貢獻,他指出,近年來香港請願人士被硬性規定在指定地點示威,否則會被指阻街,今次裁決證明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羅沃啓又指過往就請願問題上和警方交涉時,警方都會表示示威是否能夠被對方看到或聽到並不是他們的考慮,也是完全錯誤,他認爲,今後警方應改變他們處理的手法。 ◎ 上訴結果對港人意義重大 羅沃啓還說,其實這次上訴若被駁回,對於在香港的請願人士是敲起了喪鐘,因爲當時請願的地點長三十尺寬,在如此寬闊的路上請願都被認爲是阻街,香港沒有人可以合法示威。他感謝法輪功學員今次上訴成功恢復了香港請願人士的空間,對所有港人也是有重大意義。 上訴法庭法官司徒敬指初審判決中未有考慮到示威的權利、理由和環境。判詞中指當時執法的警員應留意到地方其實有很大空間讓行人通過及進入中聯辦大廈,而且靜坐是相當安靜,而且沒有跡象要發生起鬨或衝擊。 ◎ 中聯辦前請願具象徵意義
判詞又指出,在阻街案的原判中,西區裁判處法官黃汝榮「完全未考慮到請願者展示的權利」是錯誤、「不安全」的做法,因爲請願就是要讓人看到。阻街案在初審期間,警方作供表示,曾要求法輪功學員回到平日在中聯辦隔壁大廈前門請願的地方繼續請願,法輪功學員拒絕,理由是該次請願是因爲中國長春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情況告急,當局聲稱會開槍射殺法輪功學員,與平日請願性質不同,有必要在中共中央在港的代表處「中聯辦」正門請願。 此外,司徒敬又在裁判書中指出,請願人士的身分不應該影響到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然而,在阻街案中,由於法輪功在國內被鎮壓,有證據顯示,出入「中聯辦」的人員傾向於蔑視法輪功學員。 辦方代表律師何俊仁表示,既然法庭判決該次靜坐請願是合法、和平的,他質疑執法警方拘捕請願人士的合理性,而法輪功學員在遭到不合法拘捕時拒捕,發生肢體接觸是否就構成襲警。
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表示,上訴的結果確認了香港示威請願的權利,是一件值得珍惜的事情。他說,法輪功在港受到的迫害根源於國內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發起對港輪功的鎮壓,今次法庭的裁決重新確認和維護香港市民的權利。 對於法庭駁回有關阻差辦工及襲警兩項上訴,簡鴻章表示遺撼,他說,證據一再指出,警方有做僞供包括指控學員用口咬警員,法庭在上訴裁判中未有考慮警方曾提供僞證供。 ◎ 再上訴爲體現港法治精神
阻街案被告之一盧潔表示,她等待上訴判決已經十四個月,對於法庭撤銷阻街控罪是表示歡迎,對於阻差辦公和襲警兩項上訴被駁回,盧潔指兩項罪明都是誣告,並表示會繼續上訴。 據法輪大法訊息中心資料,二○○二年三月五日有長春法輪功學員,在國內八個電視頻道播出了有關法輪功在世界各地以及在國內被鎮壓的情況後,江澤民下令對法輪功學員「殺無赦」,命令警察對張貼法輪功真象資料的學員開槍。 同年三月十四日,四名來自瑞士的法輪功學員及十二名香港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前門進行請願時被警方拘捕,控以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案件由六月十七日在西區裁判庭開審,經過三十二天的法庭聆訊後,法庭於八月十五日裁定七項罪名全部成立,並分別判以罰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港元不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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