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号决议案(H. CON. RES. 304)由来自佛罗里达州的国会议员伊莲娜-罗斯雷婷恩(Ileana Ros-Lehtinen)女士提议,由75位国会议员联合发起,昨日(4日)晚间得到了美国国会全体议员的一致通过。
议案认为,美国总统应该更加密切查找确定那些在中国有暴力迫害法轮功行为的中国官员;美国司法部长应该对关于中国领事官员在美国试图恫吓或以不当方式影响法轮功修炼者或选举产生的地方官员、以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且征求国务卿的意见,确定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以下为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的第304号议案(译文)。
美国第108届国会
第2次会议
第304号决议案
表达美国国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美国和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所持的意见
共同决议案
表达国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美国和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所持的意见。
鉴于,法轮功是一个和平的精神运动,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已发展到世界各地,并且现在在美国有数以千计的人接受并修炼;
鉴于,法轮功修炼者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举行的示威向来是和平的、修炼性的;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该国公民提供了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鉴于,法轮功精神运动的成员、中国倡导民主团体的成员、和倡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权改革的人士,已经因在中国境内的和平示威而遭受骚扰、诽谤、监禁和拷打;
鉴于,中国政府也已经试图在美国境内压制法轮功运动和中国倡导民主的团体;
鉴于,2003年6月12日,38名国会议员向美国东区的、伊利诺斯州东北区的地方法院提交了一份支援法轮功的协助法庭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修正要点摘录;
鉴于,中国领事官员已经向经选举产生的美国地方官员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拒绝或撤销对法轮功精神团体的支援;
鉴于,有报道说美国公民查尔斯-李医生自2003年初被中国当局拘押以来已遭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
鉴于,美国的法轮功发言人盖尔-罗奇琳(Gail Rachlin)女士居住的公寓自1999年中国当局禁止法轮功以来已经被中国当局的特工人员入侵过5次;
鉴于,中国外交使团在过去的5年里一直在美国积极参与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骚扰和迫害;
鉴于,2003年6月23日,法轮功修炼者在纽约市的一家中国餐馆外面遭到来自身居美国但据报与中国政府有联系的人员的攻击;
鉴于,2001年9月7日5名法轮功修炼者在芝加哥中国领事馆外面行使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的时候遭到人身攻击,为此肇事者Jiming Zheng(郑继明)和Yujun Weng(翁育军)分别于2002年11月13日和2002年12月5日被库克(Cook)县刑事法庭判决殴打罪名成立,此两名凶手均系与中国领事馆关系密切的芝加哥美籍华人组织--美中福建同乡会的成员;
鉴于,2000年10月22日在旧金山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肢体冲撞的数人,后来被看到出现在反法轮功的会议上和出现在旧金山的中国领事馆;
鉴于,旧金山市的监督员克里斯-戴利(Chris Daly)在接到关于中国官员对他选区的选举人进行恫吓的投诉之后,发起了一项决议,谴责中国政府侵犯人权和迫害法轮功成员;
鉴于,戴利先生和旧金山市政厅的其他市议员随后收到了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的一封来信,信中声称法轮功是正在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常社会秩序”的“×教”,因而戴利先生的决议应该被拒绝,而且那份决议随后的确被拒绝;
鉴于,2000年11月,前加利福尼亚州萨拉托加(Saratoga)市市长斯坦-博格森(Stan Bogosian)颁发了褒奖状,表彰法轮功修炼者对萨拉托加社区的贡献,为此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给博格森先生写信,劝说他撤回对当地法轮功活动的支持;
鉴于,据许多地方和全国性媒体报道,美国各地的其他地方官员们,其中包括几个主要城市的市长在内,受到了来自中国领事官员的压力,要求他们宣布放弃对法轮功的支持;
鉴于,据记者引证,美国的一些地方官员在受到中国领事官员的压力之后出于担心伤害贸易关系的动机而宣布放弃他们对法轮功的支持;以及
鉴于,美国宪法保障宗教自由、集会权和自由言论权,而且美国人民强烈重视保护所有的人民有能力生活在没有恐惧且符合他们个人信仰的条件下:所以,现在,
众议院决议(参议院同时决议),美国国会的观点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该--
(A)立即停止在美国干涉人们行使美国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权利,包括修炼法轮功的权利;
(B)停止利用外交使节在美国散布歪曲法轮功本质的谎言;
(C)释放所有在押的包括法轮功修炼者在内的良心犯,因为对他们的拘押已经侵犯了他们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D)立即终止骚扰、拘留、虐待和监禁那些行使其合法的宗教自由权利的人们,包括修炼法轮功的权利、表达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因为这些权利都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以及
(E)通过停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自由权利的实际行动,展示中国政府决心遵守关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国际标准的意愿;
(2)美国总统应该,根据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22 U.S.C. 6401(a)(1)(B))之401(a)(1)(B)条的规定,本着劝阻中国政府不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压制宗教自由的目的,采取如下行动-
(A)向中国外交部发布一项官方公开方针,和一项正式抗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再三侵犯受该国业已签署承认的国际契约所保护的基本人权的行为作出反应;
(B)更加密切地与中国人权活动家们合作,指认那些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暴力和迫害行动负有个人责任的中国官员;
(3)司法部长应该对关于中国领事官员在美国试图恫吓或以不当方式影响法轮功修炼者或选举产生的地方官员、以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且征求国务卿的意见,确定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以及
(4)美国地方政府的官员应该——
(A)根据地方的法令和程序,表彰并支持那些与当地社会的目标完全或部分一致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法轮功修炼者;以及
(B)向国会议员、司法部长、和国务卿报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的施加压力或骚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