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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授:江泽民触犯中国宪法
 
作者:中国法学教授 何升
 
2003年9月26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目前国际很多国家都出现了对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的诉讼案,案件的起诉,大多根据国际法或当地法律,其实仅用中国法律来看,江泽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多条法律条款。

宪法之所以具有权威性和维护宪法的必要性就在于:1·它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2·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治国的根本方针、原则和根本任务;3·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4·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责。

当前维护宪法权威特别重要,因为江泽民正在践踏宪法,祸国殃民。

江泽民犯有严重的破坏宪法罪,具体的罪状是:中国宪法的总纲部份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治国的重大方针原则等等。 江泽民破坏宪法首先是篡改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1989年,江泽民参加了“六·四”用坦克大炮血腥镇压全国百万学生和民主运动的决策过程,踩着人民的鲜血爬上了党、政、军的头号宝座,对广大人民实行专政。他的实践表明他是通过破坏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根本制度,破坏国家的根本大法,篡改了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上台的,是完全不合法的。

如果说“六·四”镇压学生及全国民主运动时,江泽民是隐蔽在邓小平等公开出面,直接下令开枪者的身后,参加这场大屠杀而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人们尚未完全看清他篡改国家政权性质,破坏宪法的邪恶本质的话,那么在1999年7月20日,由江泽民个人以其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名义,一手发动的对一亿修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镇压,其中包括对成千上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教授、科学家、工程师、教师、学生、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军队将校军官、功臣、英雄、模范人物、七八十岁的老人、妇女和婴儿幼童的迫害,并株连到法轮功学员的几亿亲友、同事、领导、同情者和支持者等等,所有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的主体、支柱,最深层的群众和最深层、最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就十分明显地标志着江泽民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篡改成独裁专制、迫害人民的政权,犯下了篡改国家政权根本性质罪和颠覆国家罪。

江泽民犯有破坏依法治国方针罪、大搞特权罪。

中国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中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和反对特权的根本原则的规定,是广大人民总结在独裁专制统治下,几十年的惨痛教训提出来的。在过去的特权统治时期,鼓吹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搞镇反、肃反、反右、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等群众运动,不讲法治,无法无天,伤及无数好人,把国家主席刘少奇打成头号走资派、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非法关押,残酷斗争,活活整死。历次运动受害者亿人以上,被迫害致死者不计其数。从这些血的教训中,使人们深刻认识到要防止历史上的悲剧重演,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对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搞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列入根本大法,并认真贯彻执行,这是保证人民身家性命、国家安定、团结、和平、民主、繁荣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专制独裁者认为,这是约束他们大搞特权的紧箍咒,他们总是要突破宪法的这种规定去干坏事,镇压“六.四”运动时期是如此,镇压法轮功也是如此。请看江泽民是如何系统地破坏宪法总纲第五条的规定,大搞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破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的。

江泽民在一次内部讲话中说,“法轮功讲真善忍,不搞投毒、暗杀、爆炸,”这就明白地告诉人们,江泽民完全知道修炼法轮功的全是好人,是社会安定的可靠力量,是法律应该保护的对象。然而他话锋一转说,“我们的打击就可以放手进行,并可以从中取得经验,去对付其他气功。”对好人进行放手打击,这就是知法犯法,故意犯罪,是利用特权犯罪。破坏依法 。

在江泽民授意下,民政部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公安部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发布通告,宣布六不准,随即于99年7月20日在全国开展大抓捕先把几百万炼功群众抓起来。10月份,江泽民访问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给法轮功胡乱定性为邪教,作为江泽民喉舌的人民日报随即跟进,发表了“法轮功就是邪教”的社论。然后作为江泽民的橡皮图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个不伦不类的决定,给江泽民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人民日报社论代法、以政策代法的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事实表明:江泽民针对法轮功群众搞的一整套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是同宪法相抵触的,完全违背了宪法总纲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予以追究的。

在江泽民对法轮功实施以“思想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方针的指导下,动员了全部宣传机器,包括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出版、电影等等,控制舆论导向,灌输谎言,造谣攻击法轮功,把自焚、杀人、自杀等恐怖事件栽赃法轮功,从政治上诬陷法轮功,从思想上欺骗蒙蔽毒害全国群众,煽动仇恨,挑起群众斗群众,为其酷刑折磨,从肉体上消灭法轮功大造声势。

江泽民伙同政法委书记罗干动员国安、公安、检查院、法院、警察、狱警、武警、网警等专政工具,监视、跟踪、抄家、搜查、敲诈罚款、没收财产,大量逮捕法轮功学员,未经合法程序或正式审讯非法关进劳教、劳改场所,动用百种以上酷刑,将大批法轮功学员迫害致伤、致残、致伤。恶警还致使被劳教人员、刑事罪犯残酷毒打法轮功学员,还对迫害最卖力的罪犯给予减刑或提前释放其种种鼓励。恶警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或轮奸法轮功女学员,辽宁马三家劳教所把18名女学员衣服剥光投入男牢房,这样执法犯法作恶多端的马三家劳教所被树立为全国先进单位,号召有关部门向它学习。江泽民不仅犯有酷刑罪,而且犯了教唆罪,纵容包庇强奸罪,反人类罪。

江泽民还利用奖励惩罚、升官降职、威胁利诱、下达任务、指标等多种方式,迫使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团体违反宪法和法律打压法轮功,所以江泽民犯有破坏宪法总纲第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罪行。

江泽民不仅利用依法设置的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去迫害法轮功,还非法地成立类似纳粹盖世太保组织的610办公室,凌驾于宪法之上,控制了公检司法等国家机关破坏了公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破坏了公、检、法三者之间互相制约的法律机制,取消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打乱了法制体系及其正常运作秩序,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仅违反了宪法总纲第五条第一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也违反了宪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江泽民的所作所为,导致了公、检、司全部脱离宪法轨道,造谣诬陷,层出不穷,难于竭止,冤狱遍及全国,迫害致死的命案连续不断,难以数计。

江泽民犯有严重的系统的侵犯公民权利罪。宪法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江泽民却窃据了国家的重要的重要权力,把人民变成了奴隶。他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三十五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三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三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三十八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四十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四十九条禁止虐待老人和儿童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五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权利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五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

他违反了宪法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的规定,等等。

江泽民破坏宪法,否定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重演了文革,六·四惨剧。破坏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治国的根本方针原则,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荣誉,伤害人民的性命、权利和根本利益,严重影响到整个国家根本任务的实现,毒害了人们的灵魂;扭曲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多政党和多社会团体、多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给整个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全国十三亿人民都是江泽民独裁专制,特权统治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护宪法的实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履行自由,人权的神圣职责,全国人民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追究江泽民的责任,成立人民法庭进行公审,治以应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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