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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邦法院未否認江澤民犯羣體滅絕罪,可能重新考慮對訴江案進行審理
 
2003年10月6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美國聯邦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法官決定於10月7日9點半開庭進一步聽取律師陳述。這是繼法輪功學員集體起訴江澤民一案(簡稱本起訴)的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委託當地律師於9月29日向提交了針對法官於9月12日決定的進一步申訴法律文件後,法官做出的回應。

據明慧網高巖明報道,9月29日的進一步申訴文件包括6份材料,要求法官允許在原訴狀中增添新的陳述和證據,要求法庭重新考慮給江澤民元首豁免權的問題。法官將就原告律師的兩點請求聽取意見,並作出有關決定。據訴訟法律程序,法官這一次做決定沒有截止日期,可能當天,也可能以後作出決定。

早些天芝加哥訴江案暫時從法律程序上被地區法院駁回並不等於法庭認爲被告江澤民沒有犯下被控的羣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等重大罪行。相反,此案經歷長達11個月的法律過程走到今天,已經幫助很多人得以對這場迫害法輪功運動的本質重新審視,從而了解到江澤民因此犯下的反人類罪行。隨着圍繞此案的新的法律程序的出現,更多人會有機會看清江澤民個人在這場人權迫害、信仰迫害中所起的邪惡作用,以及這場迫害的殘酷程度、禍及的範圍。

自從去年10月訴江民事起訴書遞交給設在芝加哥的美國聯邦法庭伊利諾義州北區東分院法庭以來,被告江先通過其嚴格控制的媒體直言不諱地否認本起訴的存在,後來又不惜一切代價對美國政府官員施加各種壓力,企圖利用其所控制的一切和中美關係,要挾美國政府幹預司法公正。在江澤民不敢出面的情況下,美國國務院通過美國司法部向法庭提出被告江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

法官以美國政府不能代表被告爲理由,把美國政府在本案提交的法律文件歸類成由「法庭之友」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僅供法官參考。

作爲地區法庭的美國聯邦法庭伊利諾義州北區東分院法庭在9月12日就本起訴做出的決定,在目前仍停留在程序上,也就是說,法官的決定尚未走到涉及對本案被告江澤民及其集團對法輪功學員所犯下的罪行的判斷這一步的法律程序。法官主要是在法律程序上認定被告江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因此駁回本起訴。

原告於9月29日就地區法庭9月12日的決定向地區法庭遞交了要求該法庭重新考慮本訴案的動議。如果地區法庭維持原來的決定,原告將可按聯邦法律程序法,就地區法庭的決定上訴到美國聯邦法庭第七巡迴法院(中級法院)。如果地區法庭在國家元首豁免權的問題上,重新考慮並做出公正的決定,那麼地區法庭將受理本起訴,就被告江及其集團對法輪功學員所犯下的罪行進行審理。

根據美國官員透露,在本起訴遞交給美國聯邦法庭伊利諾義北區東分院法庭後,被告江從各個方面對美國政府施加壓力。比如,威脅中國代表團不和美國進行會談,中國官員拒收美國官員信涵,不與美國在外交上配合,等等。中國外交官在被告江和其集團指使下,給美國官員寫信並打電話,要求美國政府對本起訴採取行動,以達到被告江澤民想撤銷本起訴的目的。

關於國家元首有無豁免權,在國際人權法律界是個熱門的話題。包括國際刑事法庭的檢察官路易斯。默瑞諾.歐坎博,美國著名律師阿蘭.德西維之,比利時曾參於起訴前智利領導人奧格斯特.皮諾切的著名人權律師喬治.亨利.潑提埃在內等等,明確提出,一個卸任的國家元首或一個被控酷刑,殘害人羣罪或反人類罪的國家元首是不能讓其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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