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明慧網12月5日報道,訴訟的被告人是江澤民及他於1999年6月設立的、在全中國執行對法輪功精神運動成員的迫害的蓋世太保式「610」辦公室。原告們在美國東區伊利諾州北部地區的美國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of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 Eastern Division)以大屠殺、酷刑和剝奪良知及信仰自由等罪行起訴江澤民。
訴訟於2002年10月18日提起,於10月22日在被告江於芝加哥逗留期間完成了送達。
傳票給被告江澤民30天做出回應,但他沒有這樣做。據訴訟相關人士透露,原告的律師正繼續努力要求被告應訴。
賠償金額在5千萬至17億美元之間
美國律師馬什女士評論說:「基於本案中兩被告極其嚴重的踐踏人權的事實,以及他們的行爲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根據以往陪審團對類似的嚴重踐踏人權案件所判處的賠償金,我們預期賠償金額在5千萬至17億美元之間。」
原告的另一位律師弗萊德里克.萊茵說:「基於這些系統性折磨和謀殺的指控,賠償要求夠合理了。我們國家的人民需要了解,江澤民大規模地指揮和支持對追求真善忍的人民進行野蠻鎮壓的行徑。」
傳票送達員送達傳票,中國外交部說漏嘴
10月21日,原告律師獲得了一份法庭令,准許他們10月22日在被告江於芝加哥逗留期間向被告的任何一位保鏢或護送人員送達司法文書。依據法庭令,10月22日被送達司法文書的包括芝加哥警署司令官約瑟夫.格勒芬,芝加哥警官奧德雷.羅傑斯以及在江來訪時被派去保護他的三名安全人員。
據傳票送達員和目擊者證明,所有這些人得到了兩份訴狀、傳票和法庭關於給被告江澤民和610辦公室遞交傳票的命令。所有這些人被要求交給江本人和610辦公室各一份司法文書。
馬什女士解釋說:「紐約南區的第二巡迴區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基於完全一樣的原因曾採用相同的代替接受傳票的方法。在第二巡迴法院1995年的「卡迪克訴卡拉第奇」案例中〔Kadic v. Karadzic, 70 F.3d 232 (2d Cir. 1995)〕,第二巡迴法院判定,波斯尼亞塞爾維亞族領導人羅德萬.卡拉第奇對類似的人權迫害負有責任,〔送達員〕通過向國務院安全小組的一名成員送達一份訴狀和傳票, 就已正確無誤地向卡拉第奇送達了這些文件。」
傳票送達員們於2002年11月1日提交了送達傳票的宣誓書。訴狀的複印件,由聯邦法官希伯樂簽署的代爲轉交的命令,以及送達傳票的宣誓書可從美國伊利諾州北區美國地區法院獲得(312-435-5691, 案號02 C 7530)。
但是,據美聯社10月24日的一篇報導,中國外交部的一位發言人卻否認訴訟的存在,聲稱法輪功在說謊。當記者追問否認的實質時,這位發言人退縮了。當記者詳細敘述了在芝加哥提起訴訟並送達了司法文書後,發言人說記者的「理解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