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瑞士日內瓦州大議會R461號決議於2002年10月24日通過:(譯文)

鑑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1986年12月12日國際反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成員,並於1988年10月4日批准、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更爲廣義地講,人權爲國際慣例法的基本組成部份,因爲人權是對人類尊嚴的普遍覺醒的反映。

- 人權包括結社自由(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款),和平集會自由(公約第21款),有關尊重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各種保證(公約第6、第9和第17款),禁止殘酷、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行爲(國際反酷刑公約第7和第10款),以及任意拘捕和其它侵犯司法公正原則諸行爲(公約第9及第14款)。

- 上述公民應享受的諸項自由權及保證經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受到侵害;特別是對法輪功學員,其中很多人是被迫害、逮捕、酷刑及其它殘暴、非人道或人格侮辱以及藐視司法程序、處以極刑的受害者。

- 瑞士聯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定期就人權的發展進行對話,這給雙方提供了定期會談的機會。

日內瓦州大議會表示痛惜: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批准了國際反酷刑公約,但在中國仍然發生侵犯人權事件,特別是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具體包括:

- 結社自由方面受到嚴格的限制;

- 對人身、自由及安全尊重方面,特別是由於衆多的任意拘捕、實施酷刑及其它殘暴、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待遇,司法程序經常是被忽略的,包括在審理和執行極刑時;

儘管如此,日內瓦州大議會歡迎瑞士聯邦就鼓勵中國人權的發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話,並希望聯邦政府繼續這一對話。

摘自(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