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

非法關押在精神病院的法輪功學員(滕春燕攝)

如果不解釋這張照片的拍攝地點是在中共的神經病院裏,沒有人認爲這幾位中老年婦女的煉功照片和其他法輪功修煉者的煉功照片有什麼不同。這是至今還被關押在中共監獄裏的美國永久居民、紐約的女鍼灸師、三十七歲的法輪功學員滕春燕的判刑證據:泄露國家機密!

滕春燕於2000年3月到深圳後即失蹤。2000年10月被非法祕密判處3年徒刑。她的「罪狀」是:採訪曾被關進精神病院的法輪功成員,和用數碼相機拍攝在精神病院的法輪功成員的情況,並把所得信息送給境外記者。

中新網10月4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近一個時期,西方一些媒體載文稱中國利用精神病療法鎮壓所謂「持不同政見者」和「法輪功」分子,一些不懷好意的人也利用國際會議的舞臺,就此事對中國無端進行指責,稱中國「以此作爲對國人進行政治和社會控制的手段」,爲澄清事實真相,新華社記者今天專訪了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官員。這位官員稱,這完全是惡意誹謗。

新華社報導說,這位官員說,中國政府對精神衛生工作歷來十分重視,對精神病院的管理和精神病人的收治有嚴格的規定,任何精神病人住院治療都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境外一些組織指責中國「將精神病院用於政治目的」,「將各類持不同政見者當作精神病人進行關押」,這種說法毫無事實根據,是極不負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侯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諸位網友,對照以上的規定,江集團可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啊!

2000年10月被非法祕密判處3年徒刑的滕春燕,在2001年1月8日接受了一次由江集團安排的境外記者採訪,美聯社的記者在報導中指出,這次採訪,外國記者所要提出的問題是事先提供給監獄的,而且在採訪時監獄的官員以及外交、安全人員都在場。顯然,事先的排練是必不可少的。

在美聯社的採訪中,滕女士宣稱她從紐約飛回大陸,收集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在精神病院遭受迫害的信息,並安排海外記者採訪的行爲傷害了「國家」和社會,而更讓人毛骨悚然的是,當記者問她是不是盼望刑滿獲釋的那一天時,她卻說:真的不是,我珍惜這裏的每一天。

再偉大的監獄也不可能讓一個無辜被監禁的人熱愛到如此程度,以至她不盼望重獲自由和家人團聚。如果不是脖子在高高舉起的鍘刀下,沒有人會說出這樣無奈的話。

美聯社的報導還對滕春燕女士的外表做了這樣的描述:化名李瀚娜(音)的滕曾梳着長髮,有着優美的穿着和化裝。現在她的頭髮剪到領子的長度,顯得很油或抹了髮膠。臉頰塗了胭脂,抹着口紅,修得很細的眉毛,臉顯得很胖甚至有一點臃腫。記者接着說:那種使得李瀚娜(音)在北京顯得很出衆的紐約時尚已經不復存在了。

不管江集團發佈多少新聞,也不管滕春燕說出什麼話,我只看一個無人可以辯駁的事實:關押僅一年時間,身陷囹圄的美麗燕子就滿臉灰暗、蒼老呆板、額頭上刻下深深的抬頭紋。



中共迫害知多少?此照無聲勝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