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共外交部很快作出反应。第二天外交部发言人就出来说,高瞻对她的犯罪活动已经“供认不讳”。一句话。似乎就可以盖住中共所有违反人权以及违反领事条约的恶行了。而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说她“供认不讳”,也是一种“查无对证”。
在江泽民的领导下,中共长期批判所谓的“实用主义”,也就是经过中共歪曲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但正是中共自己,办案往往就是“大胆定罪,全力罗织”,以显示他们的“阶级斗争觉悟”和办案成绩,因此大半个世纪以来冤假错案满天飞,用“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为自己开脱。还有多少则长期埋藏在历史当中,永远无法出土。
因此江泽民当局抓人无所谓“嫌犯”,因为在屈打之下,或现在“进步”到精神折磨下,很少人可以顶得住。“好汉不吃眼前亏”,好些人在中共的淫威下被迫认罪,或写检讨书,以换取暂时的解脱。当局在犯人认罪以后也可以为所欲为了。 因此,江泽民当局也就把这些手段当作不二的法宝,并且作为中国人权所必备的“国情”长期保存下来。殊不知,境外人士在“假认罪”以后或可释放而重归自由世界再翻案,但境内的中国老百姓却可能在诱供后被判重罪而万劫不复。
类似高瞻的所谓“供认不讳”以前发生过很多次,特别是发生在香港记者身上,江泽民当局为了要掩盖事实真相禁止媒体采访,但又不便将他们个个判刑,因此拉到这些记者后要他们认罪,强迫他们写“检讨书”或“认罪书”。这样可免他们乱抓人的恶名。但是即使中共可以拿出成叠的这类文件,江泽民也逃不了被世界新闻组织列为国际新闻界的大敌。
所以江泽民三月二十三日接受《华盛顿邮报》的采访,被问到高瞻被拘“对中国建立法治的努力该怎么说”时,江泽民一方面说他不知道高瞻这个人,但是另一方面却说:“如果他们受到某种法律程序的处分,那就表示他们一定是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法律”。
江泽民一口咬定高瞻“一定是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法律”,表明他完全没有法治的观念。不要说高瞻,任何嫌犯当他还是“嫌犯”的时候,都不可以回答他“一定”违反法律,就是“事出有因”的“因”,也不一定是违反法律。而江泽民不喜欢或看不惯违反其的“流氓律”,倒一定是「咬人」的根结。
江泽民这样的回答问题,同他近来热心于提倡“德治”有关,因为江泽民的“德治”有很大的伸缩性乃至于有“阶级性”而没有明确的标准,便于供目前掌权的特权集团任意揉捏。实际上与“流氓治”毫无异样,所以江泽民这样的回答方式倒也是他内心的真实流露。这也正是其人权问题的致命伤。所以他表示不能理解像美国这样高度发展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喜欢关注这些问题。这当然是因为精神层次的高度提高,而不像江泽民政权因为它的非法性而须日夜关注“阶级敌人”如何搞颠覆,因而“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专政”而没有“民主”了。这也就是类似高瞻的事件层出不穷发生的原因。所幸高瞻有了绿卡,更因为他的儿子是美国人,才得到美国的关心,不必像江西芳林村的小童,死了还蒙受不白之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