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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時評:不盡其責必被究 (圖文)
 
2001年11月6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貴州和內蒙古去年發生的兩起特大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有關責任人受到降級、撤職,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失職者終於受到嚴處,地下冤魂當有知。

過去,出了事故,一些有關責任人要麼調往異地照樣爲官,要麼寫個檢查了事。如此,事故並未對責任人產生警示作用,今天發生了,明天還有可能再次發生。

國務院今年出臺了重大事故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制,目的就是要彌補這方面的漏洞。因爲事故頻發,不僅僅是發生事故企業本身的問題,往往與政府有關領導和主管部門對安全重視不夠有直接的關係。

一些企業負責人往往以效益第一爲藉口,縮減安全生產的基本維護費用,致使安全欠賬越來越多;有的企業則只重生產,不管安全,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如此,不出事故是僥倖,出事故是必然。安全生產,關係着人民的生命財產。每一個負有責任的人員,都不能有絲毫的懈怠。

有關主管部門,更應把安全生產作爲工作的重要內容。企業權力下放,企業的生產經營權歸還給了企業,那麼,行業主管部門該管什麼?安全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比如煤炭行業,國家撤銷了工業局,特地成立了煤礦安全監察局,目的就是爲了降低居高不下的煤礦事故。但有些產煤大省的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只是煤炭工業局的附屬物,並未真正負起安全監察的責任,重特大事故仍時常發生。

其他行業連主管部門都沒有了,管理的職能就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肩上。企業的生產經營毋須政府管,政府的管理就是監督,其中監督安全生產當是主要內容。近年來,海難事故、內河翻船、火車車載物掛死人、吊車砸死人……一件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固然有直接責任人和企業領導不重視的原因,更是有關部門和政府失察的結果。

安全生產無小事,不盡其責必被究。不論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還是主管部門或政府的間接管理者,都肩負着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嚴重的失職和失察就是犯罪。出了重大事故,不光要追究其行政責任,還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用法律的手段來監督和規範領導者的職責。不如此,不足以讓責任人明白肩上安全重擔的分量;不如此,不足以真正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人民網 2001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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