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事情的起因並不複雜。
章岙電站是坐落在橫溪村的裝機容量僅有75千瓦的鄉村股份小水電站。1998年3月25日上午,電站股東陳作敏之女陳錦玲見到一塊石頭從山上滾下來並把水渠砸漏水了。陳作敏懷疑是當天路過此地的夏張梅、夏美聰等三位婦女所爲,於是向當時的泰順縣百丈派出所副指導員何家考報案。
當天中午,何家考帶人開着警車趕到橫溪村,在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將夏張梅、夏美聰和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陳雪松帶回派出所,繼而開始隔離審訊。據夏張梅、夏美聰回憶,何家考一開始就逼迫她們承認石頭是她們推的,在遭到否認後,何等人便要她們下跪,用腳踢、抓頭髮、壓手指,並用警棍毆打。夏美聰因此小便失禁,夏張梅兩件衣服被抓破。苦刑之下,夏張梅、夏美聰被迫承認自己「推石頭砸壞水渠」,並在事先製作的「筆錄」上按上指印。
第二天,橫溪村村幹部趕往百丈派出所,見到戴着手銬被關押的夏張梅、夏美聰,在村幹部湊上1000元錢和被迫寫下一張1000元的欠條後,何才同意放人。而此時夏張梅、夏美聰已被拘禁30小時,陳雪松也被拘10個小時。
從派出所出來,兩位農婦已無法走路,被幾名村幹部揹回村,當晚就急送到醫院。夏張梅入院後曾發生陣發性驚厥,臨床診斷爲腦部外傷綜合症,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確診夏張梅右足第四趾伸肌腱斷裂。
在溫州市檢察院出具的法醫鑑定書上,法醫鑑定夏張梅損傷屬「鈍體他傷致成」,「損傷程度爲輕微傷(偏重)」。夏美聰傷勢爲輕微傷。
爲討回清白,兩位農婦開始向有關部門反映。溫州市領導獲悉此事後十分關注,市委副書記陳艾華7月15日作出書面批示,要求有關部門「立即覈實,嚴肅處理」。
7月18日,泰順縣公安局派員到橫溪村,以「開會調解」名義把夏張梅、夏美聰及兩人的丈夫一同「請」到縣公安局。在連續48小時的審問之後,7月20日以涉嫌「破壞電力設施」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兩罪分別對4人刑事拘留。
消息傳出當天,溫州日報派記者趕赴泰順。7月21日,兩位丈夫被「無罪」釋放。7月27日兩位農婦在本人及其親屬未提出申請、也沒有交保證金和找擔保人的情況下,被泰順公安局「取保候審」。
幾個月以後,案件移送泰順縣檢察院。1999年6月22日,泰順縣檢察院以兩位農婦涉嫌犯有「破壞生產經營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向泰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泰順法院認定她們犯罪事實成立,已構成犯罪,於同年7月21日對「兩夏」作出各處管制三個月的判決。
今年2月12日,溫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泰順法院對「兩夏」的刑事判決,發回泰順縣法院重審。5個月以後,泰順檢察院請求撤回起訴,8月9日,泰順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許泰順檢察院的撤訴。
在兩年多的時間裏,爲了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兩夏」家人變賣了家產,包括賣光了家裏的水牛、豬,同時還四處借款。由於拿不出2000元錢的手術費,醫生建議的夏張梅右足第四趾手術至今未動,這一腳趾如今已無法正常屈伸。陳雪松那個被打傷的小手指因無錢治療,也未完全恢復正常。夏美聰兒子、媳婦的預備黨員資格被「取消」,報名應徵的兩個孫子體檢合格後,在政審中也被取消了參軍資格。
記者採訪時,泰順公安、檢察、法院均不認爲自己在該案中存有過失。泰順公安局副局長林日靜認爲,水渠被砸這一事實客觀存在,而且證據確鑿充分,「兩夏」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均承認了是自己推石頭砸壞水渠。針對「兩夏」對何家考等人的投訴,林日靜說,公安機關在移送「兩夏」的案卷中,已沒有采用何家考等製作的「筆錄」,而是重新組織人員對此案進行調查後製作。
泰順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林偉認爲,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夏張梅、夏美聰沒有推石頭砸壞水渠。
而據「兩夏」反映,泰順公安局製作的第二次「筆錄」,是訊問民警當着她們的面重抄百丈派出所的「筆錄」後,個別公安人員又強行讓她們按上手印的。
在橫溪村,記者找到了當天與夏張梅、夏美聰、陳雪松一起出去放牛的兩位老人———今年78歲的李明洪和60歲的陳崇禮。他們告訴記者,那天他們和夏張梅等一起趕着牛排成一排,很小心地從公路里側經過。在陳錦玲發現石頭滾落時,他們還在距事發地100米左右的裏灣。他們認爲,夏張梅、夏美聰兩人是受冤枉的。
在泰順法院對「兩夏」的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定「兩夏」犯罪事實成立的主要證據有:陳錦玲見到石頭滾下來砸壞水渠並聽到夏張梅在公路上講話;陳作敏及另一證人對陳錦玲這一陳述的證詞;證人林某、夏某曾在百丈派出所問「兩夏」有無推石頭,「兩夏」均承認。對李明洪、陳崇禮兩位老人的證言不予採信。
對「非法闖入他人住宅」,泰順公安局副局長林日靜稱,水渠被砸事發以後的同年4月24日晚,夏張梅、夏美聰夥同其家屬因對陳作敏心懷不滿,強行闖入陳作敏家中吵鬧長達半小時,夏張梅、夏美聰還爬上陳家竈臺叫喊「冤枉」。公安機關在當年7月18日的重新調查中發現此事,因此作了一併處理。
泰順檢察院副檢察長林偉辯護,「兩夏」未經他人同意闖入他人住宅,尤其作爲女人爬上他人竈臺叫「冤枉」,這在泰順農村是非常忌諱的事,因此也可以說造成了嚴重後果。
而「兩夏」辯護人認爲,「兩夏」未經他人同意闖入他人住宅,確實有違我國法律法規,但尚構不上檢察機關的立案標準。作爲國家執法機關,用民間的迷信說法作爲執法依據,顯然極不應該和極不嚴肅。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中,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者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二、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三、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四、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五、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據了解,由於雙方的糾紛,1999年2月,陳作敏曾帶人闖入夏張梅家中,並砸壞其房門、鍋等財物,但陳的行爲並未受到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公訴機關也未對其作任何指控。
記者採訪時,副檢察長林偉認爲撤回起訴並不等於宣告「兩夏」無罪。據悉,泰順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是「該案事實、證據有變化」。
當地媒體認爲:原本一個普通的案子,百丈派出所副指導員何家考卻給予特別重視,甚至不惜非法拘禁、動用警械進行刑訊逼供,其實原因很簡單,因爲何自己在電站佔有股份。個別公安人員踐踏公民受憲法保護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已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
當地司法界人士認爲,從公安部門的偵查、預審到檢察機關的批捕、起訴,再到一審法院的判決,並不是一個派出所副指導員能夠做到的,因此事情並非這麼簡單。
記者在採訪中得到了一份章岙電站股金投資名單,其中顯示,原百丈派出所副指導員何家考、副所長鬍偉仲投資3.75萬元參股章岙電站。在投資者中記者還看到了泰順縣現任常務副縣長、原泰順縣政法委副書記夏志筆夫人毛愛竹的名字。
據了解,何家考因參股辦電站、在辦理水渠被砸案中有「不文明辦案」行爲,只被泰順縣監察局撤銷百丈派出所副指導員職務。(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