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堅持觀點。人們懷有何種理念、情感、意志,不受干涉。在這方面,具體表現爲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等。
(二)人人有權發表意見、進行辯論。人們懷有的理念、情感、意志,外露不受干涉。在這方面,具體表現爲言論自由、創作自由等等。
(三)人人有權尋求信息、傳遞思想。人們外露的理念、情感、意志,交流不受干涉。在這方面,具體表現爲通訊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以及現代的電子信息自由等等。
《公約》特別規定,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其他媒介」應包括電腦網絡,這是當代最迅速、最有效的傳播媒介。
行使表達自由,人們必須互相承認在思想中自己擁有、而別人不知道的東西需要表達。思想只能存在於人的頭腦中,自己不表達,無人能知道。思想是人腦的內部活動,既不會妨礙別人,別人也無法阻止,因此思想的天性就是自由的。思想如果只是封閉在頭腦中,任憑深思遐想或胡思亂想,別人都管不着,那就沒有思想不自由的問題了。一旦講出某種思想受到懲罰,於是痛感思想不自由了。所以,思想自由作爲表達自由的一部份才是有意義的。
思想在頭腦中縱橫馳騁好像是自由自在的,其實也不然。每個人、每個時代的人形成什麼樣的思想,是有限制的。每個人的思想受到社會環境、本人經歷、文化水平、認知能力等等的限制。這是客觀條件的侷限性。每個時代的人思想受到物質生活方式、社會發展程度、科學技術水平、地區交往條件等等的限制。這是歷史賦予人的侷限性。客觀條件的侷限性和歷史的侷限性是內在於思維過程的限制,無法擺脫,也不是過錯或缺陷。思想不自由,不是指這種內在於思維過程的限制,而是外在於思維過程的限制,即在表達中設置的限制。在表達中禁止某種思想,或宣佈某種思想爲有罪,或因發表某種思想而失去利益,或強迫不同的思想統一於某種思想,等等,這就剝奪了思想自由。剝奪思想自由是通過限制思維的結果來改變思維的過程,使人不敢那樣想,不得不這樣想。如果以思想來影響思想,人們自願放棄自己的思想而接受別人的思想,這不是思想不自由,正是進行選擇的思想自由。以一種思想來改變另一種思想,背後有權力的強制,才是思想不自由。對思想進行權力的強制,因爲它是當權者不同意、不贊成、不接受的思想;當權者同意、贊成、接受的思想肯定能暢行無阻,所以思想自由的實質就在於當權者不同意、不贊成、不接受的思想能否得到表達。思想自由是一種消極自由,只要取消權力的強制,什麼都不做,便能立即實現。
剝奪思想自由,總能說出某些理由。毛澤東說:「凡是錯誤的思想,凡是毒草,必須批判,決不能讓它們自由氾濫。」因爲是「錯誤的思想」和「毒草」,所以必須剝奪思想自由。這種理由能否成立?第一,判斷「錯誤的思想」和「毒草」的標準是什麼?那是當權者的思想。以當權者的思想取捨一切,正是思想不自由的原因;某些思想被宣佈爲「錯誤的思想」和「毒草」,已經是思想不自由的結果。第二,誰賦予「批判」的權力?「批判」盛行也是思想不自由的原因。批判者和被批判者是不平等的,不是因爲有了「錯誤的思想」和「毒草」才引出「批判」,而是有了批判者才產生被批判者。第三,壓制思想是否有必要?任何思想都不可能構成對他人的損害。反動思想也僅僅是思想不是行爲;反動思想不過是主觀精神狀態的表達,反動行爲才能造成客觀的危害他人的結果。紀律和法律懲罰的對象都是行爲,不是思想;懲罰思想倒真是反動的。即使思想需要懲罰,也只能限於思想,不能及於人身。爲了懲罰思想而侵害人身,不是搞錯對象了嗎?之所以將對思想的懲罰轉移到人身,因爲對思想無法懲罰;針對無法懲罰的對象施加懲罰,那就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爲了懲罰思想而侵害人身,是荒唐的,人類因這種荒唐而付出了極大的代價。一個時代的獨立見解,往往被視爲異端,思想者因而受到迫害。16世紀的布魯諾因堅持地球圍繞太陽旋轉的認識而被教會燒死在羅馬的鮮花廣場。20世紀的張志新因堅持對「文化大革命」的批判性見解而被割斷了喉管再加以殺害。強權可以毀滅布魯諾、張志新的人身,但絲毫沒有改變他們表達的思想。布魯諾的身後,地球圍繞太陽旋轉成了無可置疑的真理。張志新的身後,否定「文化大革命」成了人所共知的結論。先進的思想是不可阻擋的,打擊、排斥、迫害先進的思想者是徒勞的。發生這種可悲的現象是不合理的社會、不文明的歷史;人類應當改造這種不合理的社會、告別這種不文明的歷史。--轉自民主論壇(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