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1993年6月,贵州省政府决定举办“93贵州香港招商洽谈会”,被告人曾东任招商团副团长。招商经费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建立招商专账统一管理。赴港前,招商团将招商经费兑换成外汇,除预付外经贸厅所属香港贵达公司100万港币作招商会务费和预付赴港先遣队费用外,其余提现交由被告人曾东带往香港。招商结束后,贵达公司结余港币40余万元,根据曾东安排,在香港换成5万多美元。同年9月5日在曾家,贵达公司会计将5万多美元及所余港币尾款当面交给被告人。
1993年9月11日,曾东从退回的5万美元中拿出2万美元卖给贵阳车辆厂。12月1日,厅财务处副处长王根娣根据曾的指示,将这2万美元按1:7.8折算为156000元港币,作为广告费支出,经其审定后报省外汇管理局予以核销。1996年6月,曾东作出《关于1993年香港招商活动结余港币的情况说明》的书面报告,将核销掉的2万美元,再次折算为156000元港币作为支出,在核销后的余额中减去。同年6月17日,曾东将外汇余额归还经贸厅招商专用账户,但对被其重复冲减的156000元港币却隐瞒不交,非法占为已有。1997年年初,曾东在接受省审计厅审计时继续隐瞒。直到1998年省纪委审查期间,曾东才承认自己重复冲减的事实,并退交了全部赃款。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东利用保管、使用招商引资结余外币的职务之便,欺骗上级和有关部门,采取重复冲减的手段,非法占有招商结余港币1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对被告人曾东提起公诉。(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