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绍泓于1993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被羁押,1994年3月29日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杜绍泓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中级法院经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绍泓开始了漫长的牢狱生活。
1996年4月30日,杜绍泓被提前释放,他仍然坚信自己是无罪的,又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判处不当”为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继续申诉。1997年11月10日,省高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杜绍泓无罪,并对原案移送的财物作了相应处理。
1999年1月18日,杜绍泓正式向成铁中院提出刑事赔偿要求,索赔精神和名誉损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身体伤害赔偿等共计约23万元,同时要求按法律规定获得侵害人身自由的赔偿。
而成铁中院认为,成铁中院是其赔偿义务机关,但只按199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最后决定$$%依法$$%给付他无罪羁押期的赔偿金34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