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9日晚10时多,因犯盗窃罪假释在家的刘某勾结于某酒后到旅顺华谊酒店行窃,盗得现金34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350元的40余盒香烟。案发后,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出乎意料的是,在审查起诉期间,被监视居住的于某突然翻供外逃,因此导致案件缺乏足够证据。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9月22日,辽宁大连旅顺口区检察院只得依法对刘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两年后,刘某竟以检察机关当年对其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说明当初捕他是错误的为由,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旅顺口区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对其刑事赔偿的申请不予立案,同时向公安机关做出了抓捕在逃犯于某的建议。很快,在逃两年的于某被抓捕归案。
今年11月初,旅顺口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刘某、于某提起公诉。 (木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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