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昨天,湛江市中级法院对一宗组织卖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雪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杨雪冬,1993年3月从佳木斯来到湛江市,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卖淫女青年胡某等3人,然后安排她们在湛江市赤坎区某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杨雪冬要求她们将每次卖淫收取的钱全部交给他统一登记和管理,由他统一开支3名女青年吃、穿、住、医疗、通讯工具、卖淫用具所需的费用,剩余的卖淫款由他与卖淫女青年三七分成。自1999年3月中旬至8月初,杨雪冬一共向3名女青年收取卖淫人民币93200元。

摘自(中华网)(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