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8日報道,根據這項暫行規定,無論電子佈告欄、網路論壇、網路聊天室或留言板等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或使用者,都必須爲電子公告的內容負責,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管理工作。
網站鏈結境外新聞網站、轉載境外新聞媒體和網站發佈的新聞,必須另行呈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綜合商業網站如欲登載新聞,必須具有相關新聞工作經驗和中級以上新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職新聞編輯負責人,並有相應數量的具有中級以上新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
網站如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佈的新聞(即各級官方新聞媒體),應當同上述新聞單位簽訂協定,並將協定副本報送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新法指出,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上發佈反對憲法、泄露國家機密、顛覆國家政權、鼓吹分裂以及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色情、暴力的內容。
對觸法犯罪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者,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