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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拐賣婦女犯罪的調查與思考
如何處理買主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雖然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明確要求,重點打擊處理不法買主,《刑法》第241條也明確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實際操作難度很大。嚴格上講,被拐婦女的買主均觸犯了法律,其中絕大多數曾強行與被拐婦女發生性關係,曾在一定範圍內限制被拐婦女的人身自由,但僅內蒙古就有買主近5000人,而且集中在貧困地區,全面處理面臨方方面面的困難與壓力。 迄今,內蒙古已處理不法買主1000餘人,但絕大多數是採取刑拘取保和監視居住的辦法。事實上,此類處罰對於常年生活在窮鄉僻壤的買主並無切膚之痛。自治區公安廳刑警總隊副總隊長範新義等部分參加「打拐」行動的幹警擔心:「打拐」鬥爭以此收場,不足以取得震懾不法買主的效果,並不利於減少收買婦女的社會醜惡現象。 他們認爲:目前,必須克服畏難心理,對一部分反抗逃避解救的,收買未成年婦女的,虐待被拐婦女的買主從嚴處罰,並採取設定時間界限的辦法,對頂風做案的買主從嚴處罰,應立即着手修訂相應的法規。同時,在重點拐入地加大宣傳力度,讓羣衆知道買賣婦女行爲是對婦女權益的嚴重侵害,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如何消除「就地安置」的負面影響 據內蒙古公安機關統計,在此次「打拐」專項鬥爭中排查出的被拐婦女有近5000人,其中就地安置的4682人,也就是絕大部分的被拐婦女今後將以合法身份與買主生活在一起,這使「打拐」工作處境尷尬。 爲什麼大多數被拐婦女仍願意與買主同住,這其中原因複雜,大部分是因爲有了孩子,做母親的不忍骨肉分離,也有一部分女性怕被人恥笑而不敢回去,但追究其根本原因是對被拐婦女的解救不及時。據了解,內蒙古就地安置的四千多名婦女中,有90%被迫在拐入地生活一年以上。記者在興和縣白家營鄉見到一位名叫郭利雲的被拐四川籍婦女,當第一次有警察前來解救她的時候,她已在買主家生活了7年,生了兩個孩子。她告訴記者,如果「解救」 能早幾年,她會選擇回家。 以「就地安置」確認買主與被拐婦女的合法關係,實屬無奈之舉,但其作爲「買入被拐婦女」的成功例子比比皆是,這不但消磨了當地公安機關的鬥志,而且在內蒙古的貧困山區產生了極其不良的影響。記者6月份在冀、晉、蒙三省區交界處的石盤溝等十幾個自然村走訪中發現,雖然買主們均知道買進婦女是違法犯罪行爲,但並不以爲然,許多村民竟然說:「與本地女人相比,買來的外地女人勤快能幹,生育的孩子聰明漂亮」。他們私下表示:因爲「 就地安置」的佔多數,所以收買被拐婦女雖然違法,但還是值得冒險一試,只是不能採取粗暴手段,而改以「軟禁」 和感化。 如何堵塞漏洞確保全勝 在6月2日召開的內蒙古「打拐」鬥爭第五次電話會議上,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宋建中曾透露:在內蒙古「打拐」鬥爭中,屢次出現拐出地公安機關前來解救被拐婦女,而當地公安機關還沒有掌握登記的被動局面,這說明對被拐婦女的調查摸底工作還存在漏洞。記者在實地調查中也發現,在重點的拐入地區烏蘭察布盟興和縣,部分村、鄉一級黨組織和政府對「打拐」工作認識不足,許多黨員幹部對買主抱有同情和袒護的態度。目前僅僅是依靠當地派出所幹警的走訪,判定解救對象,疏漏性很大。 經過集中打擊,大批拐賣婦女犯罪分子落網,但相應的批捕、起訴、審判等後期工作難度增大。興和縣公安局王葛清局長介紹,由於販運人口都是跨省、區作業,對犯罪分子的取證工作量繁重,所需經費劇增。「弓春旺特大拐賣婦女團伙案」中,就有多名主犯的取證工作因爲經費缺乏,目前處於停滯狀態。大批人販子難以迅速進入審判階段,甚至難以定罪,將直接影響「打拐」鬥爭的成效。 針對以上情況,興和縣縣長霍建設等部分縣市級領導幹部建議,重點拐入地的基層黨組織也應切實參與「打拐」 鬥爭,並研究建立能夠激勵廣大羣衆積極舉報的機制,以徹底堵塞排查漏洞。國家、地方政府應將當前的「打拐」 專項經費重點傾斜,包乾到底,保證打擊、解救、宣傳、遣送等經費開支,務求此次「打拐」專項鬥爭全勝收兵。 內蒙古法律界、婦聯的一些專家學者們也提出,拐賣婦女有別於一般的刑事犯罪,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因此不僅僅是公安機關,全社會都應擔負起「打拐」的責任,這種責任已經超出了法律的範疇。解救被拐婦女也不應簡單爲人身自由的釋放,而應繼續動員社會力量,幫助這些生活在底層的婦女徹底走上新的生活。(中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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