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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時代的「英勇」法官
今年以來,連續發生的幾起震驚全國的執法人員濫殺無辜的槍殺案,剛剛平息,張木芝又拿出手榴彈,真是駭人聽聞。報道中說,張木芝身爲副庭長「常常利用單位警用手槍和自己私藏的軍火威脅恫嚇鄉鄰」,在他看來這樣還不夠威懾力。因此,他便隨身攜帶了手榴彈———殺傷力絕非手槍、警棍可比。幸虧張庭長還沒有被惹火,沒有喪失理智投出去。假如農民硬要與他較真、「作對」,張把手榴彈扔出去,3個農民恐怕必死無疑。到時候張木芝很可能也會搬來「誤傷」、「誤炸」等慣用詞彙來爲自己開脫罪責。 這裏請注意張木芝的「常常利用……」正是因爲他「常常」,老百姓既恨他入骨,又不得不忍氣吞聲,因爲有性命之虞。法院、法庭的法官對他「常常」作歹,究竟是視而不見,還是對其行爲予以默認呢?如果讓他辦經濟案,追討欠款,關鍵時候舉起手榴彈,相信任何債主都會跪地求饒。手榴彈的作用,對張木芝來說,比任何法律條文都管用。巫山縣公安局接報後,從其住宅中搜出手榴彈兩枚、電警棍兩支、匕首一把,以及部分炸藥、雷管、導火索等各種違禁物品。 法官要扔手榴彈,把武器作爲「好辦案」的工具,我是第一次聽說(但願只此一次),真是天下奇聞,叫人不可思議!撇開張的「用意」先不管,而值得討論的是,張是怎樣混進了法院隊伍,又是如何當上了法庭副庭長?他的頂頭上司巫山縣法院當初是怎樣對他進行升遷考覈的,對他「常常」行爲是否有所耳聞,特別是大廟法庭法官平常對其所作所爲是一種什麼態度?(轉自木子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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