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歲的原告呂紅是杭州大衆公交有限公司的職工,其丈夫王某曾是一位出租車司機。1995年10月,王某與呂紅登記結婚,1996年生育一子。同年8月31日,呂紅因高燒致使糖尿病加重而住院治療。王某在其住院期間,調整了家中的門鎖,並拒絕給呂紅新的門鎖鑰匙,呂紅無奈只得回其父母家中居住。受此刺激,呂紅病情加重,最後雙目失明,逐漸喪失了工作能力和部分生活能力,不得不長期病休在家,其子也一直隨母生活。母子生活和教育的費用,僅憑呂紅每個月232.66元的病假工資及有關部門的救濟予以維持。幾年來,呂紅曾多次要求王某承擔抉養、撫育義務,均遭拒絕,最後只得訴諸法律尋求解決。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對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婚內扶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這位市民每月負擔妻子、兒子扶養、撫育費共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