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瀋陽31日報導,李某,男,38歲,是海城市某鎂礦的助理工程師,在工作中與礦長產生矛盾。李某爲泄私憤,將以前從礦裏預領的900克工作用炸藥裝在飲料瓶中,並自制了電力起爆裝置。今年2月21日15時許,李某將該裝置安放在礦長張某的辦公室內。當天下午,礦長開門進辦公室時,觸動了引爆裝置,「炸彈」立即爆炸,礦長被炸成輕傷。案發後,李某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海城市人民法院認爲,李某無視國法,故意使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手段,傷害他人,構成了爆炸罪。(http://renminbao.com)
據新華網瀋陽31日報導,李某,男,38歲,是海城市某鎂礦的助理工程師,在工作中與礦長產生矛盾。李某爲泄私憤,將以前從礦裏預領的900克工作用炸藥裝在飲料瓶中,並自制了電力起爆裝置。今年2月21日15時許,李某將該裝置安放在礦長張某的辦公室內。當天下午,礦長開門進辦公室時,觸動了引爆裝置,「炸彈」立即爆炸,礦長被炸成輕傷。案發後,李某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海城市人民法院認爲,李某無視國法,故意使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手段,傷害他人,構成了爆炸罪。(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