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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工程师自制“炸弹”炸矿长
 
2000年10月31日发表
 
【人民报讯】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助理工程师为泄私愤自制“ 炸弹”炸伤矿长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新华网沈阳31日报导,李某,男,38岁,是海城市某镁矿的助理工程师,在工作中与矿长产生矛盾。李某为泄私愤,将以前从矿里预领的900克工作用炸药装在饮料瓶中,并自制了电力起爆装置。今年2月21日15时许,李某将该装置安放在矿长张某的办公室内。当天下午,矿长开门进办公室时,触动了引爆装置,“炸弹”立即爆炸,矿长被炸成轻伤。案发后,李某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海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无视国法,故意使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手段,伤害他人,构成了爆炸罪。(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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