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连社会主义的始祖苏联在内,都没有“反革命”罪。刑法上规定“反革命”罪,完全是“中国特色”。过去国民党的法律和后来共产党的法律都有“反革命”罪。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革命只是发生在历史上的一定时期,革命过去了,也无所谓反革命。根据短暂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对立制定长期有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学的。而且,“反革命”这一概念又是不严密的,可以是反对革命的行为,也可以是反对革命的思想和言论。“反革命”概念的不确定性,为镇压言论犯、思想犯、政治犯提供了方便。经自由化知识份子的一再反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反革命”罪,相应地也取消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新刑法确立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确实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有罪的。但现在又用这一条法律来判处呼吁政治改革、要求实行民主的言论为有罪。改变了法律条文,没有改变法的精神;新刑法的执行,结果和以前判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完全一样。
犯罪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思想和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宣传”是属于思想和言论的范畴。原来刑法上的“反革命宣传”罪就是以思想和言论定罪。
何谓“煽动”?煽动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一)煽动者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别人发出行为的信息;不
是谈论一般的看法,而是讲出具体的做法,推动别人进入行
动。
(二)煽动者必须面对具体的被煽动的对象,否则,煽动者的独白怎
么能构成煽动?没有被煽动者,煽动者即使有犯罪意图,只能
叫做犯意表示,不成其为事实。有人在厕所里写了一句不满现
实的牢骚,竟被作为“反革命标语”判处“反革命宣传煽动”
罪。这就是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
(三)被煽动者的行动才能证明煽动的结果。煽动者的言论不是犯罪
的证据,煽而不动,至多只能说明思想影响。或者,被煽动者
拒绝合作,煽动也不成其为事实。有人在境外发表文章,被法
院的判决书列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这种所谓“煽
动”,非但没有具体的被煽动者,更没有被煽动者的行动来证
明煽动。
(四)被煽动者的行动构成犯罪才能证明煽动者为有罪。在普选中,
号召选民投某人一票,也可以说是一种煽动。但被煽动者进行
投票是合法行为,因而煽动者也不构成违法犯罪。
总之,煽动者和被煽动者是共同犯罪,就象行贿和受贿是共同犯罪一样。没有受贿,不能确立行贿;没有被煽动者,不能确立煽动者。中国的司法机关常常判处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罪,实际上是以言论定罪。
何谓“颠覆国家政权”?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以事实证明犯罪的结果危及国家主权。
反对政府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政府可以代表国家,不等于国家,即使现存政府垮台,也并非国家丧失主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权建立政府,也有权反对政府。100个人中,99人拥护,只有一个人反对,而且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政府也无权镇压,因为人民中的任何人具有反对政府的利权。一个不能反对的政府,就因为它不是人民授权的政府,即专制政府。少数人可以宣传反对政府的主张,如果为多数人所接受,政府必须更换。但没有多数人的同意,少数人以暴力推翻政府是违法犯罪。美国的许多大城市都有“革命书店”,出售的书籍中不乏反政府的言论,其中还有60年代毛泽东支持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号召推翻美帝国主义的声明。“革命书店”的经营是合法的。但反对联邦政府的阿克拉荷马联邦大楼爆炸案是非法的,遭到了起诉。
反对政党不是反对政府。政党是由人民中的一部份人组成的,而政府是在全体人民中产生的。政党可以执政掌权,但政党本身不是权力机构。政党不允许党员反党,无权禁止人民反党。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经常互相反对,人民既可以反对民主党也可以反对共和党,是受法律保护的。
批评政党、批评政府不是反对政党、反对政府。反对政党、反对政府都不构成违法犯罪。批评政党、批评政府更是人民的正当利权。
在中国流行的逻辑是:批评共产党、批评中国政府就是反对共产党、反对中国政府;反对共产党、反对中国政府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发表言论可以构成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批评共产党、批评中国政府可以构成并不危及国家主权的“颠覆国家政权”。近几年,有人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有人从国外回国发出的政治改革的呼吁,有人组织关于政治改革的讨论,有人表达民主政治的要求,以至有人在境外发表文章,统统都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入罪,判处重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成了打击不同政见、压制异端议论的武器。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权,是执法者违法。转自(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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