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国信,57岁,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于2000 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表明,被告人佘国信于1994年至199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大肆收受贿赂。 1995年2月至1998年3月间,先后7次收受防城港市海洋科技开发中心法人代表、总经理黄静秀贿赂款56万元;1994年下半 年至1999年间,收受北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顾风茂的贿赂款130万元;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间,收受防城港市防城区 财政局长凌爱琏贿赂款2.5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佘国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 188.5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 罪。鉴于被告人佘国信在被审查期间能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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