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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這個規定10月1日起施行(圖)




最高法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宜瀟報導)2016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年8月29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人民報轉載《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覆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X」作部分替代。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最高法院說: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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