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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母亲该被执行死刑吗?(图)
 
夏小强
 
2012年1月10日发表
 



荆中秀被执行死刑。

【人民报消息】据中共官方媒体2011年12月11日消息,《湖南一逃犯母亲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被执行枪决》,整篇文章竟然没有判决的依据和罪名,犯罪嫌疑人荆中秀(女)只是因为“煽动”所谓不明真相的村民,打死一名警察就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

15年前,一位叫荆中秀的母亲,在逃犯儿子(B级通缉犯)被宁远县中和派出所所长警察李国勤开枪击中胸部死亡、丈夫也腿部中枪的情况下,“煽动”村民打死了警察李国勤。15年后,荆中秀被抓获,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1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荆中秀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至于说警察李国勤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枪支使用规定是否违法,这些从新闻报导中都无法得知。这一点暂时不讨论。

在新闻报导中我们看到,荆中秀没有动手打死警察李国勤,至于说荆中秀是如何“煽动”村民打死警察的,新闻中也没说明。人们可以从新闻报导中看到的是,一个母亲,看着自己的儿子被人当场杀死、无辜的丈夫被枪击伤,在此种情况下,我更加倾向于母亲此时向人们发出的是绝望悲伤的哭诉,如果硬要说是“煽动”的话,也是悲伤绝望的煽动。退一步讲,即使母亲此时悲愤欲狂而失去理智,去和杀害自己儿子的人拚命,也符合正常的母性和人性。但是,荆中秀没有,她只是悲伤绝望地“煽动”。

那么,她应该因此被判死刑吗?

即便按中共自己的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对煽动罪的明文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一位已经逃亡15年的“煽动犯”,在逃亡期间没有犯下任何新罪的母亲,何以判处死刑?

中国从古时就讲“大义灭亲”。大义灭亲指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春秋时,卫国的大臣石碏不徇私情杀了自己儿子石厚;包公亲手杀了自己的侄子,获得了"大义灭亲"的美名。

但是,中国还有“亲亲互隐”之说,此说来源于《论语》:父亲偷了羊,儿子告发了父亲。孔子认为,儿子的做法是一种丧德败行,进而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郑玄说:“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

“亲亲互隐”观念包含着注重亲情的因素,血缘关系属天性之爱,如果一个人可以任意伤害甚至杀害自己的亲人,那还有什么伤天害理的事不能做呢?钱理群先生曾对此有过反思,他说:“想到当年如何急于和父兄‘划清界限',伤害自己的亲人,真是又出了一身‘冷汗'!特别是想到长期以来,竟把这类‘违背人的天性'的行为美化为:‘为革命牺牲'、‘大义灭亲',更是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灭亲”观念实际隐含着一种可怕的道德伦理观,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简单地说,“隐”就是不张扬,这仅限于私领域。而在公共领域中,当以“义”为原则。

那么,法院判决荆中秀死刑,不仅是当权者对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和破坏,同时,也是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力,公然利用国家机器对中国传统正常人伦道德伦理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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