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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一博士:为何传召李光耀?(续)(多图)
 
【人民报消息】2007年1月12日,新加坡高等法庭就法轮功学员王宇一博士传召李光耀等人的上诉听证开庭。大纪元记者1月19日邀请到王宇一博士请她谈谈这次开庭的情况。

新加坡高庭无理阻止法轮功当事人的上诉陈词

记者:王女士,您好!上周对您的专访解答了许多大纪元读者对此上诉案的疑问。那之后,很多人都在等待1月12日开庭的辩论结果,他们也很想知道您上诉陈词的内容。

王宇一:谢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1月12日开庭的情况令人失望,主控官一上来就提出这起上诉不合程序,不能进行,法官不假思索就同意了主控官的说法,裁定立即停止上诉。这样一起进行了半年的上诉半个小时就结束了。

记者:主控官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王宇一:主控官搬出新加坡刑事法典有关上诉程序的条文CPC247(1)节,大意是,“任何人若不满地方法庭法官或推事庭法官对一起刑事案的任何判决、处刑、或决定(anyjudgment,sentenceororder),有权在10天内针对该判决、处刑、或决定的法律或事实错误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诉。”

我不想就刑事法典247(1)节置评,只是提出一点让法官和主控官确认:“根据你们对247(1)节的理解,是否可以说上述申请只能针对判决或处刑,而不能针对任何决定呢?如果不是这样,推事庭法官已经拒绝了我传召证人的申请,这是一个最终的决定(order),依据247(1)节,我为什么就不能上诉呢?”

记者:这个问题的确很关键,他们是如何回答的呢?

王宇一:他们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看到主控官双眉紧锁,神情紧张,一言不发。法官则避开问题,只是提了个建议(Option)说,“你可以等到初庭判决后再上诉,或在初庭审讯中向审讯法官再次提出传召证人的申请。”

我说:“感谢法官提供的其它建议(Option)供我考虑,但建议归建议,不一定就是我的选择。作为此案的当事人,我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上诉。您提出的其它可能性既然都不排除现在正在进行中的上诉,为什么我今天的听证不能如期进行呢?希望您做出令人信服的答复。”法官只回答说,“我是来做裁决的,而不是来回答问题的。”听证就此结束。

李光耀完全认同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


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借口,李光耀全盘
接受。(Getty Images)
记者:这真是太遗憾了,是否可以请您在这里谈一谈上诉陈词的内容?

王宇一:我可以报告一下其中的主要部分,即涉及李光耀和内政部长黄根成的部分。这两人是制定政策的,其他人只是执行政策。先谈一下李光耀的问题。

资料显示,李光耀大约在1999年(他2001年2月接受《新闻周刊》访谈时称一年半之前)访问大陆时,曾与一位中共高层领导人讨论过对法轮功问题的看法和中共所采取的镇压措施,双方似乎在很大程度上达成共识,其基本要点包括:

a)法轮功类似中国清朝末年的义和团运动,能够盛行的一个主要成因是中国人仍普遍迷信;
b)法轮功能够成为强大的政治运动;
c)为防止(法轮功)的势力滋长,应当将他完全铲除。

记者:可以更详细一点吗?

王宇一:李光耀在2001年1月至5月期间,先后接受多家有影响力的国际媒体,如《纽约时报》(TheNewYorkTimes)、《新闻周刊》(NewsweekInternational)、《华盛顿时报》(TheWashingtonTimes)和合众国际社(UPI)的采访,公开表明了他对法轮功的上述看法和态度。

李光耀在一篇接受合众国际社的访谈中直言:“我必须承认,自从那次的谈话之后,法轮功在我脑中就形成一个很大的问号。”接着他就谈到新加坡的“麦里芝事件”,他说:“这些成员因为中国的法轮功成员在他们国内被捕,于是也在新加坡张挂布条,表示抗议。为了维持秩序,警方不得不劝他们收敛他们的抗议行动,但是他们却不加理会,所以最后被捕。”(新加坡《联合早报》2001年5月19日转载)。

李光耀这些访谈的内容通过新加坡官方媒体的转载,不仅严重影响了新加坡公众对法轮功的看法,也成了本地媒体报导法轮功问题时的编辑方针,以及新加坡政府制定法轮功政策时的指导思想。

“麦里芝事件”的真相


2000年12月31日晚上,新加坡学员在麦里芝悼念被迫害致死的大陆同修。

烛光悼念活动祥和宁静。



大批警察呼啸而来抓捕参加悼念的法轮功学员。

新加坡官方媒体对“麦里芝”的弯曲报道。

记者:“麦里芝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李光耀为什么要联系这件事情?

王宇一:“麦里芝事件”发生在2000年12月31日晚上。为悼念当时在中国大陆被迫害致死的107位法轮功学员,60多名新加坡学员特意选择了一个非常僻静的地方——“麦里芝水库”,举行了一次烛光悼念活动。当晚参加活动的学员中,有很多是老人、儿童、孕妇及婴儿,大家围在两片贴有死难法轮功学员照片的悼念板周围,静坐默哀,整个活动沉痛肃穆、平静而祥和,根本就没有骚扰任何人。

不料活动开始后不久,几十名镇暴警察驾驶各种警车呼啸而来,他们宣布学员因活动没有申请准证,触犯了法律,强令学员交出有死难者照片的悼念板。学员则向警察反复解释说这些悼念板如同为亲人设的灵堂,希望警察不要拿走。警察最后抓走了其中的15名学员,并以“非法集会”的罪名起诉他们。这就是之后的“麦里芝诬告案”。

之后随着15名学员的被拘、被控、被罚款、被判刑和被驱逐出境,新加坡官方媒体追踪炒作了好几个月,造谣和歪曲的报导铺天盖地,对新加坡公众造成极坏的影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那期间的法庭审讯,常有中共驻新加坡大使馆官员和新华社记者到场旁听。中共的喉舌媒体如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等马上利用“麦里芝诬告案”制造出“全世界都在禁止法轮功”的假象,欺骗中国人民,并加重对中国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对这次事件的一篇新华社报道曾长期保留在中共驻新大使馆的网站上。

记者:我知道新加坡的法律很严,是不是因为参加者不熟悉当地情况造成的呢?

王宇一:不是的。就算在新加坡严厉的法律下,法轮功学员也没有触犯当地的法律。当局控学员“非法集会”,控后又改控“无准证集会”,理由是参加活动的人数超过4个人。但是若在法律上构成“无准证集会”,必须要有骚扰他人的证据;而要在法律上构成“非法集会”,活动还须有暴力倾向。如果只要人数超过4个就是集会,那么任何超过4人的活动如上街购物、集体拍照、朋友聚会等等都得事先申请准证,这个社会将无法运作。这实际上也违反在新加坡的生活常识。

换句话说,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多次被控,并不是因为当局的执法严厉,而是因为当局的执法随意。警察只针对不喜欢的人或事起诉,就算缺乏证据,罪名也能成立,因为对这类案件的审判是完全被当局操控的。说到底,这是在一个独裁专制的国家里,因独裁者权利不受制约,而导致法律和司法系统被滥用的问题。

李光耀如何利用“麦里芝事件”迫害法轮功

记者:您的意思是“麦里芝事件”中法轮功学员本来没有违法,是当局有意针对他们?

王宇一:正是这样。现在我要说的是李光耀如何利用“麦里芝事件”迫害法轮功。李光耀在接受采访时曾说,法轮功在他脑中是一个很大的问号,他说这话时意思是他正在思考新加坡对法轮功应采取什么对策。但是在接下来的2000年,李光耀并没有公开表态,根据以往他处理重大问题时的习惯,他需要时间深入思考和作决策。

然后就是2000年12月31日晚发生的轰动海内外的“麦里芝事件”,紧接着,李光耀连续接受国际媒体采访,并谈到他脑中对法轮功的问号。谈完了问号接着就联系“麦里芝事件”,似乎“麦里芝事件”就是对他脑中问号的解答。

记者:您的意思是,1999年,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月到5月,这些并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巧合。

王宇一:好像不是巧合。可能的情况是,李光耀在2000年开始深入思考,找寻答案。当他脑中的疑问终于通过“麦里芝事件”得到解答时,他感觉如释重负。这时他开始接受国际媒体采访,希望与更多人分享他的想法,甚至可能希望别人仿效他的做法。通过这些访谈,李利用他个人的国际影响力所起到的作用包括:

1.帮助中共将“法轮功类似义和团”的诬陷和误导传播到海外;
2.以“麦里芝事件”实例证明法轮功在新加坡是潜在的威胁,必须及早设法铲除;
3.以“麦里芝事件”实例证明法轮功即便在中国国外,对所在国家也是一个麻烦。

“麦里芝事件”首次见证新加坡对付法轮功时的跨部门合作

记者:如你所说,“麦里芝事件”是祥和平静的,怎么能用来证明“法轮功是威胁和麻烦”呢?

王宇一:通过系统性的欺骗手法。李在接受合众国际社采访时说:“这些成员因为中国的法轮功成员在他们国内被捕,于是也在新加坡张挂布条,表示抗议。为了维持秩序,警方不得不劝他们收敛他们的抗议行动,但是他们却不加理会,所以最后被捕。”

事实上,“麦里芝事件”中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张挂布条,也没有表示抗议,更谈不上什么为了维持秩序。李却在上述短短的谈话中,连续三次做出违背事实的指控。作为律师出身的李光耀,这不会是无意的疏忽吧。

记者:对同一起事件,其他人是如何评论的,媒体是如何报导的呢?

王宇一:因为事件发生在新加坡,报道最多的是新加坡的官方媒体。他们在报道中都避开法轮功学员聚会的原因和当天的真实情况,也没有任何对当事人的采访,而是通过强调“大批镇暴警察到场维持秩序”和学员被控“非法集会”,反过来证明“法轮功搞非法活动”。

从后来媒体的炒作,我们才明白为什么东陵警署当晚要出动几十名镇暴警察对付法轮功平静的烛光守夜,原来这是媒体造势的需要,他们的目地是通过这个事件诱导民众得出结论,“警察出动镇暴警察平息了法轮功的暴力事件!”

记者:你是说警察和媒体是事先安排好这样做的?

王宇一:这在新加坡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李光耀一旦决定“对付”谁,很容易的就会变成跨部门的联合行动。这次涉及到的至少有3个部门,即政府高层的李光耀,东陵警署和媒体。可能的情况是1999年后,新加坡一直在寻找机会和事端压制法轮功。不过新加坡毕竟不同于中共,这里还没有制造“天安门自焚伪案”的那种文化和机制,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

“麦里芝事件”中警察和媒体携手将一起烛光悼念活动“变成”一起暴力攻击事件,当局通过案件直接惩罚了一批活跃的法轮功学员,将他们驱逐处境,这仅是直接的破坏,其它方面的破坏更严重。官方媒体铺天盖地的抹黑宣传,在人们心中种下难以磨灭的仇恨和恐惧。李光耀则通过国际影响力将破坏作用放大到海外。

“天安门自焚伪案”充分利用了中共的造假机制,“麦里芝事件”则充分利用了新加坡的造假机制。

记者:你常提到“对付”一词,有什么确切的意思吗?

王宇一:这是李光耀的口头语,新加坡人听到会不寒而栗。李光耀一旦决定“对付”哪个惹了他的或威胁了他的人,不管是政要、反对党领袖、工会领袖、有意竞选的人,或是法轮功修炼人,就会启动整个国家机器针对他们。调查部门收集情报,媒体抹黑揭短,法律诉讼令其崩溃,直到名声扫地、倾家荡产、或被逐出国门。被“对付”的人所遭受的社会歧视和精神压力,只有文革时期的“阶级敌人”可与之相比。自李光耀当政以来,被“对付”的人至今无一幸免。

李光耀如何涉及“10.23乌节路案”

记者:那如何联系到2006年的案件包括您所涉及的“10.23乌节路案”?

王宇一:2001年的舆论宣传将对于法轮功的仇恨和恐惧深埋在新加坡人的心中,几乎成了不可逆转的情况。以后政府每有需要时,并不需要再像当年那样大动干戈,只要去重新挑起或点燃人们心中的火种就行了。当局也试图通过已造成的心理障碍,加强对新加坡当地学员的威慑作用。内政部在2004年和2006年为起诉法轮功造势时,都高调搬出“麦里芝事件”,敏感的新加坡人就马上感受到“对付”行动的山雨欲来。

“麦里芝事件”也成了新加坡各政府部门进一步压制法轮功时的借口和参照。譬如学员在申请移民或工作准证时,常会被问及是否参与了“麦理芝事件”,或对它的看法,当局以此作为是否允许该学员在新加坡居留的重要参考。警察和检查部门在决定新的起诉案时,会重点考虑曾涉及“麦里芝事件”的学员,审讯中也会以此来给被告学员增加压力。

记者:你是说李光耀涉及了“麦里芝事件”,也间接涉及了所有其它案件?

王宇一:有这个意思,但还不全是。2006年的案件,李光耀也直接涉及了。今年5月大选过后,李光耀访问大陆,受到迫害法轮功的原江系人马李岚清、曾庆红的慇勤接待,李岚清还高调为李光耀的新书《学语致用》宣传,随后李光耀邀请李岚清7月6日到新加坡接受国立大学颁发的荣誉博士学位。

紧接着,从6月初开始,新加坡连续发生了遣返法轮功学员的事件和多起起诉案件。配合7月14日的首次开庭,新加坡各主要媒体都于14、15两日高调登出造势文章,然后一路紧随。

典型的遣返案例如6月2日遣返聂歌的事件,8月7日遣返陈培育老人的事件等都发生的离奇古怪,且都需要包括警察、移民厅、劳工部、法庭甚至私营企业如半岛酒店等部门的合作。从他们的操作上,看得出各部门都得服从上级的统一指令,也看得出要完成这一特殊指令就得违背一些日常操作规程,过程中势必留下很多漏洞。

由此可见,去年7月10日收到的“10.23乌节路案”,必定跟李岚清访问新加坡有关,李光耀虽然没有公开出面,但一定参与了,具体如何参与就是传召他上庭要解决的问题了。

内政部长黄根成如何涉及“10.23乌节路案”

记者:下面可以请您谈谈内政部长是如何涉案的吗?

王宇一:内政部长黄根成曾在2006年1月23日接受访谈时将法轮功的讲真相活动等同于贩卖毒品、卷逃现金等“非暴力犯罪”。这么多年里,他在接到这么多我们的信件和各种真相资料后,不可能不知道法轮功是什么,以及法轮功在中国所遭遇的迫害。而他在2006年还执意将法轮功与上述犯罪联系在一起,不是别有用心又是什么呢?

黄根成还说:“以本地法轮功活动为例子说,多数信徒奉公守法,但有小部分在传教过程中触犯了法律”,接着展示了内政部对这“小部份学员”采取行动的计划和决心:“警方将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维持法纪。”

在本案开庭的7月14日,联合早报发表题为“目无法纪屡劝不听警方对付非法集会法轮功信徒”的文章。这篇文章发表于开庭之前,而不是开庭之后的案件追踪报导,显然不是媒体的正常行为,而是内政部的授意。黄根成通过此文重述其1月23日的谈话要点。

记者:听说“10.23乌节路案”下周将开庭审讯。可否请您介绍一下大概的情况?

王宇一:此案涉及6名当事学员,没有律师,学员全部自己做无罪辩护,这对其中的几位当事人学员其实是很不利的。尽管这样,当局还是很怕曝光,硬是要将我们挤进一个最小的庭房35庭。我们已正式提出改换庭房,法庭来信拒绝,但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开庭时我们会再向法官提出。

记者:谢谢您再次接受我们的采访,祝您22日开庭时好运。

王宇一:谢谢!

(大纪元图片)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7/1/22/42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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