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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未就大屠杀诉讼做出应诉 外交部发言人不再否认诉讼的存在
据明慧网12月5日报道,诉讼的被告人是江泽民及他于1999年6月设立的、在全中国执行对法轮功精神运动成员的迫害的盖世太保式“610”办公室。原告们在美国东区伊利诺州北部地区的美国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of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 Eastern Division)以大屠杀、酷刑和剥夺良知及信仰自由等罪行起诉江泽民。 诉讼于2002年10月18日提起,于10月22日在被告江于芝加哥逗留期间完成了送达。 传票给被告江泽民30天做出回应,但他没有这样做。据诉讼相关人士透露,原告的律师正继续努力要求被告应诉。 赔偿金额在5千万至17亿美元之间 美国律师马什女士评论说:“基于本案中两被告极其严重的践踏人权的事实,以及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根据以往陪审团对类似的严重践踏人权案件所判处的赔偿金,我们预期赔偿金额在5千万至17亿美元之间。” 原告的另一位律师弗莱德里克.莱茵说:“基于这些系统性折磨和谋杀的指控,赔偿要求够合理了。我们国家的人民需要了解,江泽民大规模地指挥和支持对追求真善忍的人民进行野蛮镇压的行径。” 传票送达员送达传票,中国外交部说漏嘴 10月21日,原告律师获得了一份法庭令,准许他们10月22日在被告江于芝加哥逗留期间向被告的任何一位保镖或护送人员送达司法文书。依据法庭令,10月22日被送达司法文书的包括芝加哥警署司令官约瑟夫.格勒芬,芝加哥警官奥德雷.罗杰斯以及在江来访时被派去保护他的三名安全人员。 据传票送达员和目击者证明,所有这些人得到了两份诉状、传票和法庭关于给被告江泽民和610办公室递交传票的命令。所有这些人被要求交给江本人和610办公室各一份司法文书。 马什女士解释说:“纽约南区的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基于完全一样的原因曾采用相同的代替接受传票的方法。在第二巡回法院1995年的“卡迪克诉卡拉第奇”案例中〔Kadic v. Karadzic, 70 F.3d 232 (2d Cir. 1995)〕,第二巡回法院判定,波斯尼亚塞尔维亚族领导人罗德万.卡拉第奇对类似的人权迫害负有责任,〔送达员〕通过向国务院安全小组的一名成员送达一份诉状和传票, 就已正确无误地向卡拉第奇送达了这些文件。” 传票送达员们于2002年11月1日提交了送达传票的宣誓书。诉状的复印件,由联邦法官希伯乐签署的代为转交的命令,以及送达传票的宣誓书可从美国伊利诺州北区美国地区法院获得(312-435-5691, 案号02 C 7530)。 但是,据美联社10月24日的一篇报导,中国外交部的一位发言人却否认诉讼的存在,声称法轮功在说谎。当记者追问否认的实质时,这位发言人退缩了。当记者详细叙述了在芝加哥提起诉讼并送达了司法文书后,发言人说记者的“理解是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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