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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並非「萬能藥」

【人民報消息】許多關於法治的宣傳,往往使人覺得法治是無所不能的聖物。如果我們這樣簡單地認識法治,就難免在遇到無奈的情形下,會對法治產生最輕率的懷疑。其實法治並非萬能,而且從一開始就存在於無奈之中。對此我們應當有最清醒的認識,這樣才能使我們對於法治的選擇是源於理性而不是盲從,因為只有理性的認識才可能被理性地固守。

就法治來說,首先就是,它自己的文化基礎不能依靠自己得以建立。任何法治都需要必要的文化基礎,但任何法治都不可能為自己的存在建立一個必要的文化基礎。每一個民族都在自己的發展歷程中形成自己的既有文化,這種既有文化具有保守的、不容易改變的性質。眾多的民族文化中,有的文化適宜法治的生成與發展,有的則不適合法治的生成與發展。對於沒有法治文化基礎的民族,他們要建設法治就必須對自己的文化進行必要的變革,使之適合法治的生成與發展,而這個變革與發展,法治本身是無能為力的。這恐怕是法治的一個極大的無奈。

其次,法治的啟動得依賴優秀的人物——社會精英的卓越貢獻,而無可奈何地在人治的基礎上開始啟動。也就是說法治的無奈在於法治無法自行啟動,並且必須借助於它所反對的人治。任何民族的法治都是在一定程度人治基礎上產生的。如果說古羅馬存在關於法治的某種社會實踐,那麼它的啟動也離不開古羅馬優秀人物的重要作用。至於資產階級的法治,如果沒有那些優秀的資產階級的革命家,其產生和發展是無法想象的。當法治啟動的這種人治基礎不具備時,法治就無可索求。法治啟動的這種尷尬,顯然也是法治的無奈。

第三,法治不會是完美無缺的。法治只是相對於人治、德治、禮治有它成功和優越的地方,但並不決然是最好的或完美無缺的。追求完美,是人生與社會的理想,然而人們總是看到,完美的法治只能是期望而非現實,這就為法治被人所詬病提供了客觀的基礎。如果人們在這一問題上缺乏清醒的認識,在否定人治、弘揚法治時,人們棄人治而求完美的心理就無法獲得滿足。面對不完美的法治,甚至還會引發輕率者對於法治的責難與敵視。這豈不是法治之又一無奈。

第四,法治無法取代道德、紀律等其他社會規範。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也只是社會規範的一種,法律既不是全部社會規範,也不能代替其他社會規範。就道德來說,它是一個社會基礎的規則,它不僅關乎人的行為,而且連接人的內心。法治要想離開道德而獨自存在,那只是一種空想。就紀律來說,它是一定組織內部的規則,只要它不違反法律,得到一定組織形式的認可,就具有自己的效力,並在一定的組織內發揮作用。在一定組織內部最經常發揮作用的常常不是法律,而是紀律。法治不僅不排斥道德與紀律,而且還是以道德與紀律的存在與作用的發揮作為社會基礎的。法治如果超出自己的範圍而要將其他社會規範所取代,那就只能是空想,就可能引發災難性的後果。

摘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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